臺胞在大陸口岸通關資料圖 王東明 攝
臺胞來往大陸無需簽注
7月1日起,公安機關實施取消臺胞簽注政策,臺胞持有效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簡稱臺胞證)即可經開放口岸來往大陸並在大陸停居留,無需辦理簽注。同時,公安機關年內將實施電子臺胞證。
國務院日前公佈《關於修改<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的決定》取消了涉及台灣居民來往大陸辦理簽注以及簽注簽發管理的相關規定。
據此,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或委託的有關機構自7月1日起不再辦理臺胞簽注,口岸邊檢機關不再查驗臺胞簽注,臺胞僅需持有效的臺胞證即可來往大陸並在大陸停居留。臺胞證有效期不變,仍為5年。
臺胞申請辦理臺胞證的渠道不變,從台灣地區、港澳地區申請來大陸的,可向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或委託的有關機構申請;未持有效出入境證件直抵入境口岸的,可向口岸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一次出入境有效臺胞證;在大陸的臺胞可就近向居住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臺胞持有效的五年期臺胞證,在具備自助查驗條件的口岸邊檢機關備案後,可實現自助通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