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攀枝花市西區人民法院第八審判庭,全國首例消費者起訴銷售假冒“攀枝花芒果”案開庭並宣判,被告玉林市玉州區帝味軒水果店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謝先生貨款107.6元,並支付原告謝先生賠償金500元。市中級人民法院、西區人民法院對庭審過程現場直播。
案件回顧↓↓↓
購買:收到來自廣西的攀枝花芒果
法院查明:被告玉林市玉州區帝味軒水果店在淘寶平臺上經營一家名為雲南褚雲橙果園基地的店舖。
2024年3月12日,原告在淘寶平臺與被告溝通,想購買一箱攀枝花凱特芒果送人,且店舖顯示水果種類為凱特芒。
淘寶聊天記錄截圖
2024年3月17日,原告收到芒果後發現快遞單上顯示發貨地為廣西南寧,諮詢朋友後得知,攀枝花凱特芒果還沒有成熟上市。原告認為被告以其他地方芒果冒充攀枝花凱特芒果,存在欺詐行為,要求退一賠三。
證實:案涉芒果並非“攀枝花凱特芒果”
法院審理認為,“攀枝花芒果”早在2010年3月25日即獲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批准作為農産品地理標誌使用,其具有特定的地域因素和單獨的名稱冠名,標誌使用人應對地理標誌農産品的品質和信譽負責,不得隨意、擅自使用。被告在淘寶店舖案涉商品界面明確以“攀枝花凱特芒果、源産地直髮”對外宣傳,且在與原告建立買賣合同關係前明確告知其所銷售産品係新鮮的攀枝花凱特芒果。原告基於對被告宣傳的錯誤認識,與被告建立買賣關係。案涉芒果的物流資訊顯示發貨地為廣西南寧,結合攀枝花市農林科學研究院和攀枝花市西區農業農村和交通運輸局出具的《情況説明》中“攀枝花凱特芒果上市時間為每年7月下旬至12月底”形成證據鏈條,足以證實案涉芒果並非“攀枝花凱特芒果”。
判決:退還貨款並支付賠償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被告玉林市玉州區帝味軒水果店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謝先生貨款107.6元,並支付原告謝先生賠償金500元。
據了解,本案對於“攀枝花芒果”農産品地理標誌保護具有重要意義,本案從案發到開庭,用時不到20天,充分體現了基層法院對推動“攀枝花芒果”品牌保護的高度重視。當前,攀枝花芒果正處於花期及挂果期,上市時間為5月下旬至12月底。法院通過本案以案説法,提醒廣大消費者擦亮眼睛,並積極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同時警示商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共同構建“攀枝花芒果”特色産業多方共贏格局。
維權:不得以外地水果冒充“攀果”
庭審現場,攀枝花市、西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市、區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部門負責人32人參加了旁聽。並於庭審後召開了司法保護“攀枝花芒果”發展座談會,加強“攀枝花芒果”等地理標誌産品法律保護。
西區法院法官、本案審判員陳敦婳説,本案係銷售商家以虛假宣傳,致使消費者産生誤解從而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該糾紛案涉標的物為“攀枝花芒果”,現在攀枝花芒果已在全國較有名氣,尤其是凱特芒果已成為攀枝花地標性産品,依法保護“攀果”品牌,是每個攀枝花市民義不容辭的責任。本案最終以商家虛假宣傳構成欺詐為由,判決其“退一賠三”。既是為有力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引導消費者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權;又是向社會釋放出打擊假冒“攀果”的強烈信號,告誡廣大商家不得以外地水果冒充“攀果”,不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還可能侵犯“攀果”的智慧財産權。
如何鑒別“攀枝花芒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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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攀枝花芒果的小竅門
1.看起來鮮,海拔高、光照強,因此果色鮮艷。
2.掂起來沉,生長週期長,可溶性固形物含量高,果型飽滿圓潤,掂起來沉。
3.摸起來滑,無颱風危害病蟲少,套袋護果,果面光潔細滑。
4.聞起來香,氣候乾燥,芳香物質多香味濃。
5.吃起來甜,晝夜溫差大,營養豐富,果肉細膩、纖維少、甜度高。
購買建議
1.到大型商超選購有攀枝花産地標識的芒果。
2.在電商平臺購買時,通過掃描芒果包裝離地二維碼進行識別。(攀枝花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