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多部門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房地産開發項目配套機動車停車位規劃建設和銷售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今後開發企業預售商品住宅時,住宅樓棟達到預售許可條件的,可同步預售對應地下機動車停車位,並鼓勵機動車停車資源共用。
非業主不得購買停車位
《通知》指出,要加強機動車停車位規劃建設,科學設定建設用地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控制指標。根據區域機動車停車位供需情況、不同建築類型等,優化建設項目停車位配建標準並向社會公佈。房地産開發項目應當按照規劃條件確定的建設用地配建機動車停車位控制指標配建機動車停車位。配建的機動車停車位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對於城中村、老舊小區和棚戶區改造等工程,《通知》指出,區(市)縣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結合工程情況,積極擴建新增機動車停車位。新建、改建、擴建機動車停車位應當同步設置規定比例的充電設施,預留相應安裝條件,鼓勵在配建標準基礎上增建充電設施。
《通知》同時指出,停車位要首先滿足業主停放機動車需要,開發企業預售商品住宅時,住宅樓棟達到預售許可條件的,可同步預售對應地下機動車停車位。開發企業預售機動車停車位時,應按照預測繪報告確定的機動車停車位面積進行銷售,不得擅自變更已售機動車停車位尺寸、位置等,確需變更的,應履行相應變更手續。
購置停車位也有數量限制。《通知》提出,規劃配比內的車位(庫),建設單位不得出售給業主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住宅類單套業主購買車位數不超過4個,非住宅類單套業主購買車位數不超過規劃配比。因建設單位分立、合併或公司登出等原因,辦理車位整體轉移的除外。
鼓勵機動車停車資源共用
除對停車位規劃配比、銷售進行規定外,《通知》對智慧停車、停車秩序管理也做了規定:鼓勵機動車停車資源共用,在首先滿足業主(含物業使用人)停車需求、尊重車位産權人意願、不影響物業管理和治安環境的情況下,按照市場化原則等,可向社會共用住宅區停車設施。鼓勵有條件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等將其專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實行錯時共用停車。鼓勵停車資訊服務企業利用新技術、新裝備開發車位資訊共用平臺,提供錯時共用停車服務。
對於職責劃分,《通知》明確,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將車位配建指標、車位數量等方面的資訊,與停車資訊管理系統實現資訊共用。鼓勵支援採用資訊化手段開展服務運營,提升其停車資訊發佈、查詢、導航、車位使用、繳費、電子發票等環節便利化程度,增加用戶便捷停車場景。
此外,對路內機動車臨時停車管理,《通知》指出,遵循總量控制、佈局合理、規範有序、動態調整的原則強化路內臨時停車位的設置,根據機動車停車場專項規劃、城市道路交通狀況、車位空置率和停車需求等情況,每年對路內臨時停車泊位使用情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優化調整。(成都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