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當事人認為官司打贏之後,只要向法院申請執行,就一定能執行到位,作為執行法官,大家內心最大的願望也是幫助申請執行人實行“全部債權”。但有些案件因為“執行不能”,只能依法先作終結本次執行程式進行結案處理。那麼,什麼是“執行不能”呢?大家可以通過案例來了解。
典型案例一
2021年6月,張某某與李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經南部縣法院審理,判決李某某償還張某某醫藥費等賠償費用12萬元。判決生效後,因李某某未按生傚法律文書履行義務,張某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經執行法官調查,被執行人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産,唯一車輛也因交通事故受損嚴重,無處置價值,且被執行人無固定收入來源,常年靠低保維持基本生活,又身患高血壓等慢性疾病,需長期吃藥治療,確無履行能力,案件陷入“執行不能”。
通過案例,大家可以看到,“執行不能”是指在案件執行過程中,由於被執行人客觀上確無財産可供執行,經執行法官窮盡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比如無保險兜底、交通肇事後沒有能力賠償的案件,或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查無財産案件,涉“僵屍企業”等案件。
典型案例二
關於王某某與楊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執行中,法院調查發被執行人楊某某在明知其個人銀行賬戶已被法院凍結的情況下,仍借用他人名下銀行卡綁定微信賬號進行日常收支,帳單流水收入達三十余萬元,且該款項未用於償還涉案債務,致使法院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因被執行人楊某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南部縣法院依法判處楊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並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通過案例,大家可以看到,“執行難”指的是被執行人有財産、有履行能力,但是因被執行人故意隱匿財産、逃避執行,導致法院查控困難。南部縣法院堅決嚴厲打擊各種逃避、規避、抗拒執行行為。
因此,“執行難”和“執行不能”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那麼,作為申請執行人遇到“執行難”和“執行不能”,應怎樣應對呢?
做好財産保全。當事人訴訟前、訴訟中向法院申請對對方的財産採取保全措施,以降低對方轉移財産的風險。
主動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産和行蹤線索。法院並非偵查機關,難以對被執行人及其財産進行實時監控。因此,申請執行人也要積極行動,隨時關注被執行人動態,如若發現被執行人新的財産線索,應及時向法院提供。如若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逃避執行,申請執行人也可關注被執行人行蹤線索,協助法院尋找下落。
增強法律意識。在法律行為成立前,當事人要充分考慮潛在的風險,通過擔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風險,減少執行不能出現的可能性。(殷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