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作為我國婚嫁領域的傳統習俗,有深厚的社會文化基礎,但在“閃婚”又“閃離”的情況下,彩禮是否應該返還?近日,柏埡法庭審理了一起婚約財産糾紛案,給出了“答卷”。
王某(女)與牟某(男)因年齡壓力,經雙方父母催促,在婚前缺乏了解的情況下進行了“閃婚”。為締結婚姻,牟某購買了金器,給付了彩禮,包攬了酒席錢,總計花費17余萬元。但婚後女方發現男方隱瞞了相關病史,雙方感情基礎薄弱,難以維繫夫妻關係。結婚僅兩月,女方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法庭審理查明後認為,原告王某與被告牟某婚後爭吵較多,沒有實際共同生活,且雙方均有離婚意願,感情徹底破裂,矛盾不可調和,故准予二人離婚。本案中,被告給付了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大額財物,但並未形成互相扶持照顧、履行義務的家庭共同體,柏埡法庭法官本著“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工作原則,結合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雙方過錯大小等綜合因素,通過擺事實、進道理、釋法律及反覆耐心勸説,最終,雙方協議離婚,女方退還彩禮80000元。
彩禮問題最近頻發,究其根本,是思想上有了偏差。婚姻是兩個家庭的聯姻,不應把彩禮當作交易或是賠償,夫妻雙方應樹立正確的金錢觀和婚戀觀,讓婚姻始於“愛”,讓彩禮歸於“禮”。
調解化糾紛,矛盾不上交。柏埡法庭充分運用“楓橋經驗”,通過積極調解,從實際出發,最終化解了彩禮糾紛,本案得到圓滿完結。(鮮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