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是重要的農業生産資料,關係農産品品質安全和農民的切身利益,也關係著國家糧食安全和鄉村振興。7月8日上午,蒼溪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涉20名被告人生産、銷售“假農藥”案。
2018年至2022年,被告人陳某某、孫某某等人分別虛構成立了多家生物發展有限公司,並購置生産農藥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等,在河南省內選取一些較隱蔽的地點流動生産偽劣農藥。被告人還委託鄭州廣告公司的趙某甲、宣某某為假農藥産品製作外包裝、標簽、宣傳畫冊等廣告製品。
為銷售上述偽劣農藥,魏某某等人招聘人員組建銷售團隊,通過趙某乙加盟的某物流公司,將偽劣農藥産品銷售至四川、山東、雲南等全國各地,涉案金額高達 1000萬餘元。經檢驗、檢測,涉案農藥産品未檢測出相應的農藥成分。購買人將購買的農藥用於防治水果、蔬菜、水稻病蟲害,使用後未産生效果,農産品相繼出現嚴重病蟲害,造成購買人損失。
蒼溪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魏某某等生産、銷售偽劣産品或明知係偽劣産品仍參與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被告人趙某甲等人明知被告人陳某某等人生産、銷售偽劣産品,仍為其設計、製作外包裝、標簽及宣傳畫冊,為他人生産、銷售偽劣産品提供幫助,其行為構成銷售偽劣産品罪。
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認罪悔罪表現,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以犯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陳某某、魏某某等9人十五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犯銷售偽劣産品罪判處其餘11名被告人三年至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判處相應財産刑。
本次宣判還邀請了縣農業農村局行政執法人員、農資産品個體經營戶等50余人到場旁聽。
法官提醒,在購買農藥時,應選擇正規門店、正規渠道進行購買,並在購買過程中對産品的外包裝進行查看,留存好購買憑證,一旦發現所購買的是假冒、偽劣農藥,應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並提供相關線索或撥打“12315”電話進行投訴舉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共同營造和諧有序的農業生産經營環境。(談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