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將於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3-06-27 14:50:34 編輯:劉懿 點擊:
四川省首部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7月1日起正式施行。6月25日,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我省首部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就《條例》相關內容和特點進行解讀。

聚焦三類土地,高品質完成我省首部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立法工作
“為高品質完成四川省首部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的立法工作,我們鮮明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堅持精準、科學、依法、系統的立法思路。”現場,四川省生態環境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李銀昌介紹了《條例》的立法思路和立法過程。
據通報,《條例》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分類管理、風險管控、污染擔責、公眾參與”的原則;立足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兩個出發點;聚焦“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三類土地,在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防治結合的總體思路下,建立權責清晰、高效協同的部門聯動和區域合作的治理體系,注重與大氣、水、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律之間的相互銜接,推動土壤污染治“已病”和防“未病”有效結合、同向發力。該《條例》將於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完善標準、明確措施,《條例》主要有哪些內容?
《條例》分為總則、預防和保護、管控和修復、保障和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等6個章節,共70條。會上,李銀昌介紹了《條例》的主要內容。
在健全權責清晰、高效協同的防治機制方面,《條例》明確了政府職責和部門職責分工,明確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礎數據庫,將相關資訊納入平臺統一管理,完善土壤環境資訊共用、發佈和通報機制。推進大氣、水、土壤和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跨部門協同,明確污染協同治理要求,最大限度減少對土壤的二次污染。
在完善預防為主、保護優先的規範標準方面,《條例》規定,嚴格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完善地方標準規範。開展土壤污染狀況普查和詳查,實行土壤污染防治分區管控。建立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明確重點監管單位義務。突出對重金屬排放、電子廢棄物拆解、礦産資源開發等高污染行業企業的源頭防控。推廣綠色農業技術措施,建立廢棄包裝物回收和綜合利用網路,明確養殖污染防治要求,構建農用地污染預防體系。
在明確分類管控、科學修復的治理措施方面,《條例》要求,落實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明確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修復的實施主體、程式及相關要求。建立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製度,落實污染擔責制度等。
在健全從嚴監督、齊抓共管的保障機制方面,《條例》明確,加強財政投入,設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破解資金瓶頸。強化科學研究和人才培養,提供技術支撐。同時,依法實行目標責任和考核評價制度,運用信用監管和社會監督等方式,形成各方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解讀《條例》特點,講好“三句話”是關鍵
通報還總結了《條例》的主要特點,“講好‘普通話’、講好‘四川話’、講好‘百姓話’。”
《條例》全面貫徹落實上位法,講好“普通話”。堅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為基本遵循,堅決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屬地責任制度,積極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條例》充分結合四川實際,講好“四川話”,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做出了細化完善和延伸補充。例如:針對川西北高寒草甸、草原以及高原凍土等重要生態系統監管的情況,《條例》強化了高寒高海拔地區土壤保護;針對四川盆周山區、攀西地區和川西高原地區存在自然形成的土壤重金屬超標現象,《條例》加強了重金屬高背景值區域土壤風險防控和安全利用。同時,《條例》明確對四川若爾蓋國家公園、大熊貓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以及多樣的高寒草甸、草原、河流、湖泊、濕地、雪山冰川、高原凍土等重要生態系統和未利用地加強保護,維護其生態功能。
《條例》始終聚焦民情民生,講好“百姓話”。圍繞群眾關切關注的“米袋子”“菜籃子”等吃住日常,要求定期開展耕地和農産品的協同監測,建立重要地區耕地土壤環境品質長期監測機制,以及對農業生産者合理使用農業投入品進行指導,推廣使用綠色防控技術等,確保吃得放心。《條例》還要求依法實行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製度,明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管控、修復和後期管理的全流程治理要求,守護好群眾的“好房子”“好花園”,確保“住得安心”。
“這部法規是近幾年來我省生態環境領域又一部高品質的地方性法規,對於提升生態環境治理效能、推動綠色發展具有重大意義。”李銀昌表示,下一步,生態環境廳將完善配套政策,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加強農用地土壤污染源頭防控,組織實施農用地土壤鎘等重金屬污染源頭防治專項行動;加強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安全利用,督促土壤重點監管單位嚴格履行法定義務;加大涉土壤環境違法的查處力度,堅決打擊涉土壤環境違法行為,切實保障土壤環境安全。(郭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