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3日,攀枝花市米易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藥店進行監督檢查,執法人員隨機抽取了放置在經營場所待銷售的疫情防控藥品對乙酰氨基酚片進行相關事項檢查,現場銷售貨架上擺放有22盒上述藥品,而購進票據上記錄共購進30盒,現場當事人不能出示銷售8盒的相關記錄。
經查,執法人員抽查藥品實物、購進驗收記錄及銷售記錄相差8盒,是當事人附近居住的老年人購藥未及時付款,當事人只在欠賬記錄本上做簡單登記,其子女將款項結清時才在銷售臺賬記錄上進行登記,所以導致實物與購進記錄出現相差8盒的情況;當事人此次購銷藥品未按照規定進行記錄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構成了購銷藥品未按照規定進行記錄的行為,屬首次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米易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除責令立即改正外,給予警告行政處罰。
對乙酰氨基酚片屬於疫情防控類藥品品質案件,屬於退燒藥,也是處方藥,藥店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銷售處方藥,可能導致顧客濫用藥品,重則會危及生命安全。下一步,米易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多措並舉、紮實工作,持續推進藥品安全品質監督管理工作,嚴肅查處藥品經營品質的違法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陳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