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米易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一起首飾店開展限時促銷活動未標明期限案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3-03-31 11:34:44 編輯:李鳳 點擊:
為進一步規範經營者促銷行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優化市場環境。攀枝花市米易縣市場監管局城關所以“春雷行動2023”為契機,聚焦“促銷”這一熱點現象,查處一起首飾店開展限時促銷活動未標明期限案。
2023年1月12日,執法人員對某首飾店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店門門柱上貼有“鉑金彩金産品7.5折”“珠寶類滿2023中666元”“購買婚慶三金一鑽送賓士婚車服務”“銀飾産品4.5折”等字樣廣告,未見上述促銷活動的起始、截止時間的文字或明示內容。
經查,當事人促銷廣告未標明開展限時促銷活動具體期限的行為違反了《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開展限時促銷活動未標明期限的違法行為。鋻於當事人事後積極改正,及時拆除了活動廣告,同時也積極配合調查處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依據《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米易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除責令改正外,依法作出罰款600元的行政處罰。
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中明確指出,涵蓋有獎銷售、價格、免費試用等促銷方式,在價格促銷方面要求對於價格促銷活動有附加條件的,商家應當顯著標明條件;限時減價、折價的,應當顯著標明期限。此外,折價、減價活動商家應當標明或通過其他便於消費者認知的方式錶明折價、減價的基準。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的情況,商家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者通過店堂告示等方式公開折價計算的具體辦法。未標明或者公開折價計算具體辦法的,應當以經營者接受兌換時的標價作為折價計算基準。
本案的查處,既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引導消費者科學理性消費,同時也對“最終解釋權屬於商家”的不公平現象戴上了“緊箍咒”。(陳麗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