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縣法院:“執行”何為“不能” 典型案例告訴你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3-12-07 14:56:30 編輯:楊仁昌 點擊:
在執行中,部分當事人認為只要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就可以順利拿回借走或被拖欠的錢,否則就是法院“執行不力”。但在實際執行中,並非所有案件都能執行到位,總有一些“執行不能”的案件存在,著實讓法院亦無能為力。
提供勞務受損害 申請執行維權益
2022年,王某某受蒲某雇請,為其提供勞務時受傷,經醫院治療出院,鑒定為十級傷殘。後因賠償未達成一致,王某某訴至南部縣法院。2023年2月,經南部縣法院審理,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扣除已支付的費用後蒲某自願向王某某賠償4萬元。但蒲某未按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經多次催要無果,王某某遂向南部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線上線下雙調查 確無財産供執行
執行立案後,承辦法官立即發起網路查控,對被執行人名下存款、房産、車輛、保險等財産資訊進行查詢,並及時對其網路資金和銀行賬戶予以凍結。同時向被執行人發送執行通知書、財産報告令等法律文書,敦促主動履行法院調解書確定的義務。除依法劃撥被執行人存款2千余元,其無其他財産可供執行。承辦法官前往被執行人住所地進行調查,再次確認其無財産可供執行。
依法“終本”不終結 執行一直在路上
本案屬於典型的無財産可供執行的情況,屬於“執行不能”案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將被執行人依法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案件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結案。但“終本”不等於“終結”,在案件終本後,法院仍會對被執行人名下財産進行查控,在法院依職權或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産線索後可恢復案件執行,直至案件執行完畢。
法官釋法
——什麼是“執行不能”:因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無財産可供執行或不具備執行條件,經法院窮盡所有手段也無法執行到位的情形,這類案件為“執行不能”案件。
——遇到“執行不能”怎麼辦:申請人積極配合,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産線索,可以隨時與法院聯繫,待財産線索核實後,可以再次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如何預防“執行不能”:及時申請財産保全,在司法實踐中,許多案件在法院執行階段就陷入“執行不能”窘境,而及時在訴前、訴中採取保全措施,確保“有財在手”,是有效防止“執行不能”的重要利器。(殷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