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區法院:執行不能≠執行不力 正確理解“執行不能”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3-12-07 13:36:56 編輯:楊仁昌 點擊:
“法官,法院都判了,我也申請了執行,為什麼還是收不到錢?”當事人常常提出這樣的疑問。
好不容易官司勝訴,向法院申請執行,然而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窮盡現有的各種執行措施和手段,未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産可供執行,或對被執行人財産處置後再無其他財産可供執行,無法實現或無法全部實現申請執行人債權的情形,這樣的情況就是“執行不能”。
嘉陵區法院法官通過案例,帶你正確理解“執行不能”。
以宋某與杜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為例,該案執行標的為15萬元。執行法官通過線上查控和線下調查的方法,對杜某的銀行存款、不動産、車輛、有價證券等財産情況進行查詢,查明其名下有房産一處,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不具備處置權,除此之外未查詢到杜某名下其他可供執行財産。
執行法官對杜某採取了拘留15日的強制措施,並通過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名單的方式對其進行失信懲戒。因案件暫無財産可供執行,申請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財産線索,該案暫時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方式結案,該案即屬於“執行不能”中、在執行過程中窮盡現有的各種執行措施和手段、未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産可供執行的情形。
再以某銀行申請執行鄒某某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為例。該案執行標的為57.99萬元及利息等。執行法官查明鄒某某名下除與案外人共有的商鋪一處外,無其他財産可供執行。為維護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執行法官依法對鄒某某與案外人名下商鋪啟動財産處置程式,並通過網路司法拍賣平臺公開拍賣,經網路競價由買受人以52.53萬元拍得。
拍賣所得款項在繳納執行費、支付拍賣服務費後,餘款51.29萬元由申請人領取。因拍賣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申請人目前只實現了部分債權。鄒某某名下所有商鋪已處置完畢,且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産。執行法官依法對鄒某某採取失信懲戒措施,對其乘坐飛機、高鐵,申請貸款等方面進行限制,並將案件“執行不能”情況告知申請人,經申請人同意,案件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方式結案,該案即屬於“執行不能”中對被執行人財産處置後再無其他財産可供執行、無法實現或無法全部實現申請執行人債權的情形。
由此可見,執行不能指被執行人完全喪失履行能力,經人民法院核查確無財産可供執行,客觀上不具備執行條件,即使法院窮盡一切措施,也無法執行到位,這類案件屬於“執行不能”案件。此類案件不能得到執行,不是人民法院執行不力,而是被執行人喪失清償能力所致。
對於執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將在通過嚴格審查後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被執行人仍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該類案件會被納入單獨建立的終本案件庫,每半年由網路查控系統自動查詢一次,並對數據庫內被執行人常態化限制高消費,一經發現可供執行財産立即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若發現被執行人有新的財産可供執行,也可隨時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同時,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在此,希望大家能夠正確認識“執行不能”,對執行幹警多一份理解與信任,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工作,協助法院搜尋被執行人下落及財産線索,共同促進案件順利執結。(龐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