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順慶區法院:禁漁期內非法電魚,獲刑!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3-11-09 09:23:11 編輯:楊仁昌 點擊:
禁漁期、禁漁區制度是在魚類集中産卵繁育的關鍵時期禁止開展捕撈作業的一項生態保護制度。然而,某些人卻為了一己私利違反相關制度規定,禁漁期間在禁漁區內非法電魚,最終自食其果,難逃法網。
近日,順慶區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一起非法捕撈水産品罪案件,被告人張某某被當庭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
案情回放
2023年4月30日,被告人張某某夥同張某、李某某(均另案處理)共同到南充市順慶區漁溪鎮漁溪河鐵碑村河段進行捕撈。由張某某使用電魚設備進行電魚,其他二人負責配合使用漁網、水桶等工具進行撿魚。在此過程中,三人被公安機關抓獲。
經查,該三人尚未捕撈到漁獲物,捕撈時間屬順慶區禁漁期。經順慶區農業農村局認定,張某某和張某、李某某使用的捕撈方法為禁止使用的捕撈方法,捕撈地點屬順慶區禁捕水域。
法院判決
順慶法院經審理認為,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在禁漁區捕撈水産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定,構成非法捕撈水産品罪,應予刑罰處罰。
根據張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等,當庭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並對查扣在案的電魚機予以沒收。
法官説法
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特定水域設定相應的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捕期,目的是為了保護漁業生態環境,但仍有少數人無視國家禁捕規定,在禁漁區或禁漁期偷偷從事非法捕魚、電魚、毒魚等非法捕撈活動,嚴重破壞了水域生態環境。本案是一起禁漁期、禁漁區頂風非法電魚的典型案件,當事人也為此受到了刑事處罰,教訓深刻。作為法官,本著打擊和教育相結合的初衷,希望通過此案警示大家要共同保護漁業資源,不要抱著僥倖心理,擅自採用非法手段捕魚,否則追悔莫及。此外,任何公民都有權直接制止這種違法行為,也可向公安等職能部門舉報違法行為。(順慶區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