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部縣法院:什麼是“執行不能”,典型案例告訴你!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3-03-29 07:51:22 編輯:楊仁昌 點擊:
已生效的法律文書中,薄薄的幾頁“白紙黑字”卻包含著申請執行人的無限期望,因此,“為每一位當事人更快更優兌現勝訴權益”一直是南部縣法院執行工作的努力方向。然而,部分案件經人民法院窮盡舉措後仍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産線索,執行法官將不得不終結本次執行程式,該案件就成為了“執行不能”案件。
那麼,什麼是“執行不能”?“執行不能”的案子有什麼特點,對於“執行不能”案件法院怎麼處理?申請人如何防範“執行不能”?
典型案例
2015年,張某某、杜某某與四川某勞務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經南充市兩級法院審理,判令勞務公司在扣減已支付部分後分別賠償張某某醫療費用等各項費用79.83萬餘元、賠償杜某某等費用66.04萬餘元。
2020年,執行立案後,南部縣法院隨即向被執行公司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産令,責令其限期履行義務,但被執行公司逾期未到庭也未履行義務,此後南部縣法院向自然資源部門、公安車輛管理所、保險部門等多次查詢被執行公司的財産狀況。在執行中,除依法扣劃被執行公司在第三方處應領取的外包費用、應收債權約30萬餘元外,查詢反饋顯示被執行公司名下無其他可供執行的房産、車輛、證券、保險等財産線索。執行法官還赴被執行公司註冊地成都市武侯區某地實地調查,查明被執行公司早已處於經營異常狀態,實際不再經營,且公司名義股東僅有2人,去向不明。雖依法對公司法定代表人採取限制高消費強制執行措施,但仍然無法改變被執行公司無財産可供執行的現實。
同時,經了解申請執行人張某某、杜某某在前期救治中,已花費近100萬餘元醫藥費用,本就讓該普通家庭傾其所有,而杜某某年僅十余歲,正值花樣年華,事故致其面部、雙手等全身多處燒傷30%,其個人後續醫療費、抗癍痕續醫費及整容費等仍需百萬餘元,更讓該家庭不堪重負,日常基本生活都難以維持。考慮到當事人的困境,執行法官遂指導申請執行人申請國家司法救助金1.5萬元,幫助其渡過艱難時刻,切實感受司法溫暖。
什麼是執行不能
“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執行案件能否執行到位,關鍵取決於被執行人有無履行能力。本案中被執行人企業早已“關門倒閉”,經營場地屬於租賃,公司負責人因跑路而下落不明,窮盡執行手段也沒有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産,申請執行人也不能提供明確有效的財産線索,屬於典型的“執行不能”案件。
“執行不能”案件有什麼特點
在司法實踐中,“執行不能”案件大致分為兩大類,一部分是被執行人名下確無財産可供執行,一部分是被執行人名下雖有財産可供執行,但由於財産已全部被抵押,在抵押財産無剩餘價值的情況下,對於普通債權人來説也相當於無可供執行財産。這些案件不能得到執行並非法院執行不力,而是由於被執行人喪失清償能力所致,屬於當事人應當承擔的交易風險、法律風險。
對於“執行不能”案件法院怎麼處理
對於“執行不能”案件,法院多數會採取“終本措施”,也就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終本”後,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産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在“終本”後的五年內,執行法院還會每六個月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産,一旦發現被執行人有新的財産線索便會及時恢復執行。
申請人如何防範“執行不能”
用好財産保全措施。訴前、訴中及時申請法院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明確財産進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執行不能”風險。
提高配合執行意識。協助法院搜尋被執行人下落,提供被執行人財産線索或個人行蹤,法院將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未向法院申報財産狀況的被執行人採取罰款、拘留、追究刑事責任等措施。
增強投資風險意識。在法律行為成立前充分考慮潛在的風險,通過擔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風險,減少“執行不能”出現的可能性,從源頭上預防“執行不能”問題的發生。(殷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