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執行不能”的案件,什麼是“執行不能”?順慶區法院以典型案例向大家釋法解惑。
典型案例
吳某與張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南充市順慶區法院主持雙方調解,達成協定:張某在約定期限內償還吳某借款本金19萬元及利息。但張某並未履行協議,吳某遂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順慶區法院依法將張某納入了失信被執行人和限制高消費名單,並對其發出了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報告財産和限期履行生傚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法律義務,並向各銀行、車輛管理、不動産登記、國土、工商等部門查詢張某財産狀況,均未發現張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産,吳某也無法向法院提供張某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産的線索。順慶區法院遂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待發現張某有財産的線索時再恢復執行。
法官説法
所謂“執行不能”案件,指法院即使依法窮盡了一切執行措施,也都無法實際執行到位的案件。這些案件不能説人民法院執行不力,而是由於被執行人喪失清償能力所致。它們或屬於當事人應當承擔的市場風險,或屬於社會風險。法院不能完全解決風險問題,不應將因市場風險或社會風險導致的“執行不能”歸結于法院執行不力。對於“執行不能”案件,法院會採取“終本措施”,也就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終本”以後,是不是表示法院就不再過問這個案件了?“終本”只是執行程式階段性終結。“終本”後,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産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法官提示
要從根本上減少“執行不能”的風險,需具備以下三種意識。
投資風險意識。盲目追求高額利潤最終難免出現血本無歸的結果,交易前應做好交易對象背景審查,要選擇信用度高、履約能力較強的交易對象,並爭取對方提供保證、抵押或者質押等形式的擔保來保障自身債權的安全,確保在發生交易風險時有擔保財産可供清償自己的債權。
財産保全意識。如發生訴訟,申請人可依法在訴訟前、訴訟中、判決生效後申請執行前,提出財産保全申請,通過提前控制涉案財産以降低“執行不能”的風險。
配合執行意識。在執行過程中,申請人權利的實現不僅要依靠法院的執行措施,更有賴於申請人的積極配合。申請人在立案時應盡力提供詳實的被執行人的聯繫電話、通訊地址、財産資訊等執行線索,以便法院能快速、具體地採取切實、高效的執行措施。(魏川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