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風險 四川營山法院為您解釋“定金”與“訂金”的概念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3-03-14 07:25:48 編輯:楊仁昌 點擊:
隨著電商越來越火,外加疫情的洗禮,不少商家開始走上“線上線下”+網路直播的新銷售模式,特別是在每年的節假日,早已經成為各個直播間和電商平臺預售活動的“黃金期”。
據統計,去年“雙十一”期間(從10月31日至11月3日)的監測數據來看,電商平臺的銷售額整體就達到3341億元,由此看來,在商家各種的行銷手段下,不少“剁手黨”和“尾款人”應運而生。但在商家促銷套路下,也難免讓消費者陷入一系列法律風險,踏上維權的套路,例如“定金”和“訂金”,不少消費者分不清楚。
在消費者購物時,也存在不良商家刻意混淆“訂金”與“定金”概念,或者採取格式條款方式自行設置“訂金不退”的規則來忽悠消費者。
可能很多人都會存在疑問,在商品預售期付了定金,但後續不想買了,那麼預售期支付的定金不退,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呢?
對此,就為大家詳細解釋一下兩者的區別和相同:“定金”與“訂金”雖只有一字之差,但是相應的法律後果卻截然相反,“定金”是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而“訂金”是一個習慣用語,並非法律概念,不具有擔保的功能。
“定金”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訂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願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也是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之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訂金是一種單方行為,一般視為交付的預付款,不具有擔保性質,不管哪一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給付訂金一方都可主張全額返還。因此在預售商品所支付的定金不退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總而言之,消費者再消費時要注意消費協議內容,不要“頭腦一熱”隨便向商家交付定金。同時也要注意“預付款、訂金、意向金”等均不屬於定金,不適用定金罰則。(董曲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