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部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拒執犯罪案件,被告人楊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同時查明被告人楊某某另有犯罪事實,數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
該案是南部縣法院2023年公開開庭審理的第二起拒執罪案件。今年以來,南部縣法院從實際出發,抓早、抓實打擊拒執工作,並與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的“司法大拜年”專項執行行動深入融合,堅持有力有效懲治拒執犯罪,持續高壓打擊逃避執行、抗拒執行等行為。2023年以來,已向公安機關移送拒執犯罪線索3件4人。
案情回顧。2016年前後,債權人張某某等7人分別以借款合同糾紛將楊某某訴至南部縣法院,請求楊某某償還借款。經法院審理,判決楊某某向上述債權人償還借款本金395.4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楊某某未主動履行生傚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案件進入執行程式。
被告人楊某某在執行期間借用他人銀行卡進行大額經濟往來,其隱藏、轉移財産,致使判決無法執行,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遂作出以上判決。
此案的審結,彰顯了南部縣法院對“拒執犯罪”打擊力度的決心。
2023年以來,南部縣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判處2件2人,既震懾了拒不履行義務的失信被執行人,形成打擊拒執行為強大輿論聲勢,又展示了南部縣法院依法突出執行強制性,向“切實解決執行難”目標邁進的堅定決心。
下一步,南部縣法院將進一步突出執行工作的強制性,持續完善公檢法聯合打擊拒執犯罪常態化機制,充分發揮刑事制裁措施在提升執行工作權威、推動解決執行難、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方面的積極作用,從而教育被執行人敬畏法律,莫存僥倖心理,切莫以身試法,全力營造主動履行生效裁判的良好執行氛圍。(殷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