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市場監管局通報全市“春雷行動2023”第二批案例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3-02-28 10:25:43 編輯:楊仁昌 點擊:
“春雷行動2023”開展以來,南充市市場監管系統緊緊圍繞“護民生、保安全,助力高品質發展”主題,著力整治6大重點領域違法行為,查辦了一批大要案、典型案。同時,積極踐行包容審慎監管,大力推行柔性執法,做到執法有力度更有溫度,對符合《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條件的案件不予行政處罰,現作為全市“春雷行動2023”第二批案例通報如下。
【案例1 南充市順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某藥店未明碼標價銷售藥品案】
2023年1月10日,順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板藍根顆粒”“感冒靈顆粒”2種藥品未明碼標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責令其立即改正,當事人立即改正了違法行為。
經查,當事人係三年內初次違反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規章,及時改正了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符合《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第26項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適用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2023年2月1日順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並向其宣傳了相關法律規定,教育引導其合法經營;當事人簽訂了《承諾書》,承諾誠信守法經營。
【案例2 南充市高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某口腔門診部有限公司未明碼標價案】
2023年1月10日,高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在提供診療服務時,為患者使用的“一次性使用無菌口腔器械盒”未明碼標價(該種器械需單獨收費,由患者自願選擇使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責令其限期改正,當事人按期改正了違法行為。
經查,當事人係三年內初次違反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規章,及時改正了違法行為,且涉案産品案值金額較小,危害後果輕微,符合《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第26項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適用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2023年2月10日高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並向其宣傳了相關法律規定,教育引導其合法經營;當事人簽訂了《承諾書》,承諾誠信守法經營。
【案例3 南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某藥店未明碼標價案】 
2023年1月11日,南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蒲地藍消炎口服液”“小兒麻甘顆粒”等15種藥品未明碼標價。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責令其改正,當事人立即改正了違法行為。
經查,當事人係三年內初次違反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規章,及時改正了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符合《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第26項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適用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2023年2月4日南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並向其宣傳了相關法律規定,教育引導其合法經營;當事人簽訂了《承諾書》,承諾誠信守法經營。
【案例4 西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某孕嬰店發佈未標明廣告引證內容出處的廣告案】
2022年12月27日,西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通過其微信公眾號發佈內容為“某某特膳益哺鋅泡騰片主要原料氧化鋅。鋅的作用:促進DNA、蛋白質、膠原的合成,促進大腦發育,改善記憶力;參與構成唾液中的味覺素,促進食欲;增快細胞分裂速度,産生新細胞,促進生長髮育;參與免疫球蛋白生成,抑制病毒複製,增強抵抗力。”的廣告,但未標明廣告引證內容的出處。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責令其立即改正,當事人按時改正了違法行為。
經查,當事人係三年內初次違反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規章,違法廣告僅在其微信公眾號發佈、受眾較小,累計點擊量不足3000次,並及時改正了違法行為,危害後果輕微,符合《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第14項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適用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2023年2月9日西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並向其宣傳了相關法律規定,教育引導其合法經營;當事人簽訂了《承諾書》,承諾誠信守法經營。
【案例5 營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某酒家未採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3年1月3日,營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在就餐場所張貼、擺放反食品浪費相關標識,顧客用餐結束後部分菜品基本沒有食用。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責令其限期改正。2023年1月17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其改正了違法行為,已正確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經查,當事人係三年內初次違反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及時改正了違法行為,沒有造成不良影響,符合《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適用規則》第七條規定的不予處罰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2023年2月1日營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並向其宣傳了相關法律規定,教育引導其合法經營;當事人簽訂了《承諾書》,承諾誠信守法經營。
【案例6 蓬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辦某書城發佈未標明廣告引證內容出處的廣告案】
2023年1月18日,蓬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和微信朋友圈發佈內容為“蓬安縣某書城全年銷售圖書10萬冊,在蓬安縣內所有書城中位居第1位”的廣告,但未在廣告中標明“10萬冊”“第1位”等引證內容的出處。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責令其改正,當事人按時改正了違法行為。
經查,當事人係三年內初次違反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2月,且廣告僅在自有經營場所和微信朋友圈發佈,受眾較小,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進行了改正,符合《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第14項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適用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2023年2月2日蓬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並向其宣傳了相關法律規定,教育引導其合法經營;當事人簽訂了《承諾書》,承諾誠信守法經營。(陳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