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力打擊拒執行為,有效維護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近日,嘉陵區法院依法審結了兩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案件。
李某拒不執行判決案
——轉讓名下房産“逃債”,拒不執行終獲刑
宋某某訴李某、江某林、德陽某勞務公司、某工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2019年10月,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李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宋某某支付貨款128.6萬元及利息。
終審判決生效後,李某未主動履行支付義務。2021年5月,宋某某向嘉陵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中,嘉陵區法院將扣劃所得1.21萬元支付給宋某某,因李某名下查無其他財産可供執行,案件于2021年10月終結本次執行程式。後經法院多次執行,李某在2022年3月、2022年7月分別向宋某某轉款10萬元、5萬元,剩餘案款仍未得以執行。
之後,嘉陵區法院委託威遠縣法院協助查詢李某財産情況後,發現李某于2020年8月將名下位於內江市威遠縣某鎮房屋以遠低於評稅價格的價錢轉讓給案外人,且未實際收取售房款,導致生效判決後續無法執行。於是,法院將李某涉拒執犯罪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李某被抓捕歸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李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南充某食品公司、陳某某拒不執行判決案
——被執行人公司、擔保人拒不執行判決,分別獲罰獲刑
四川某建材公司申請執行成都某建設工程公司、南充某食品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2017年10月,嘉陵區法院判決成都某建設工程公司向四川某建材公司支付貨款202.97萬元;成都某建設工程公司分別以貨款金額93.66萬元、109.3萬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向四川某建材公司分別計付從2017年5月31日、2017年9月1日起至貨款付清之日止的違約金;南充某食品公司對上述判決內容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判決生效後,成都某建設工程公司、南充某食品公司均未履行支付義務,四川某建材公司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20年10月,四川某建材公司與南充某食品公司達成和解協議,約定分期還款期限,陳某某、何某某為案件執行提供擔保,法院依法裁定陳某某、何某某在本金202.97萬元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法院經多方調查發現,2020年10月以來,南充某食品公司將名下廠房租賃給案外人,並將租金及押金46.26萬元轉至陳某某及其員工賬戶用作他途,未用於支付案款,導致案件無法執行。於是,法院將南充某食品公司、陳某某涉嫌拒執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公訴,嘉陵區法院判決南充某食品公司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罰金一萬元;陳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嘉陵區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