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瀘州公安交警部門統計,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瀘州市共有2名駕駛人被終生禁駕。數據顯示2名人員中,1人是因駕駛機動車發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1人是因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瀘州公安交警警示廣大交通參與者:請正確認識酒後駕駛、交通肇事逃逸等交通違法行為的嚴重性,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切勿酒後駕車;在發生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後,要立即報警、及時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尊重生命、敬畏法規,切勿肇事逃逸,加重事故後果!
附:2起駕駛人被終生禁駕的案例警示
發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
萬某平,男。2021年10月16日18時50分許,萬某平無證駕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行駛至納溪區繞城路路段時,與同向道路右側的行人劉某權發生碰撞後駕車離開現場,造成劉某權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經公安交警部門調查,萬某平駕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安全駕駛及交通肇事逃逸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萬某平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後逃逸,其行為已觸犯刑律,人民法院判決,萬某平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萬某平已被吊銷駕駛證並被終生禁駕。
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何某,男。2020年12月2日19時許,何某酒後駕駛川E676XX號重型自卸貨車搭乘龍某林,行駛至古藺縣黃荊鎮某路段時,與公路右側路坎發生碰撞後衝出公路路面再與房屋發生碰撞後側翻,造成龍某林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鑒定,案發時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7.9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
經公安交警部門調查,何某未按照相關操作規範安全駕駛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何某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已觸犯刑律,人民法院判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何某已被吊銷駕駛證並被終生禁駕。(劉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