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罰91.7萬!四川通報三起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2-07-28 10:35:59 編輯:陳婷婷 點擊: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全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7月27日,四川省生態環境廳通報了3起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成都市前鋒電子有限責任公司未保證水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作案
2021年2月26日,成都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成都前鋒電子有限責任公司現場檢查發現,2020年9月5日至11日,該公司廢水排放口COD自動監測設備的硫酸銀試劑進樣軟管彈出,設備無法抽取硫酸銀試劑,COD監測數據在此期間出現108.1mg/L的恒值;2020年9月13日至15日,COD自動監測設備又因硫酸汞試劑進樣管路堵塞,COD監測數據再次出現59.7mg/L的恒值。上述故障發生後,該公司未及時檢修設備,也未在規定時間內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並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規定。成都市生態環境局于2021年5月13日,對該公司作出罰款6.05萬元的處罰決定。
案例二:廣安市凱宏廢礦物油回收有限公司違反危險廢物管理制度案
2022年1月19日,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執法人員接到群眾舉報後,對廣安市凱宏廢礦物油回收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于2021年7月起,在危險廢物許可證規定外的經營場所存放廢機油、油水混合物等物料。經進一步調查發現,該公司于2022年1月16日在重慶市合川區收集了約300公斤廢礦物油後,未按規定報批擅自從重慶跨省轉移至四川廣安市處置。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禁止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和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移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商經接受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後,在規定期限內批准轉移該危險廢物,並將批准資訊通報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未經批准的,不得轉移”的規定。廣安市生態環境局于2022年4月21日,對該公司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經營活動和未按規定轉移危險廢物的違法行為合計作出罰款91.7萬元的處罰決定,並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罰款5萬元的處罰決定。
案例三:樂山市祥和機械製造有限公司違反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環評管理制度和危險廢物管理制度案
2022年1月24日,樂山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樂山祥和機械製造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2021年2月主要生産設施運作臺賬每日數據高度雷同,且與2021年春節期間放假情況明顯不符;表面處理生産線配套建設的污水處理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使用;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該公司未按排污許可證規定如實記錄主要生産設施運作情況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製度,按排版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如實記錄主要生産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作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環境管理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的規定;表面處理生産線配套建設的污水處理設施未經驗收即投入使用的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産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産或者使用”的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産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有關資訊,並通過國家危險廢物資訊管理系統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産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的規定。樂山市生態環境局于2022年4月8日,對該公司違反排污許可管理制度、違反環評管理制度、違反危險廢物管理制度的行為合計作出罰款40萬元的處罰決定,並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罰款6.78萬元的處罰決定。(郭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