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來源: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時間:2022-07-26 14:56:39 編輯:田恒銘 點擊:
四川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作,提升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品質,提高公共資源配置效率、效益和公平性,加強對權力運作的監督制約,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5〕63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深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用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41號)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39號令)等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四川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建設、運作、服務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是指實施統一的制度和標準、具備開放共用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規範透明的運作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等提供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的體系。
本細則所稱四川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是指以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四川省)為樞紐,以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推動設立的省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為主體,聯通各級各類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和其他系統,實現公共資源交易資訊數據交換共用的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服務體系。縣級政府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為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分平臺。鼓勵其他市場主體將依法建設的、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規定標準的專業交易平臺,自願納入四川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
本細則所稱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是指省政府制定的《四川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以及各地各部門(單位)在該目錄基礎上依法拓展的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範圍內的項目。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公共安全等特殊項目的交易,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本細則所稱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作服務機構是指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推動設立的省市級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納入四川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的專業交易平臺的服務機構。
第五條四川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立足公共服務職能定位,堅持電子化發展方向,遵循開放透明、資源共用、高效便民、守法誠信的運作服務原則。
第六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用工作牽頭部門,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用的決策部署,研究解決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相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公共資源交易領域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
縣級以上發展改革、經濟和資訊化、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林業草原、醫療保障、智慧財産權、數據管理等部門(以下簡稱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本領域、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建設、運作、服務和管理,建立健全進場交易工作規範及網路資訊安全制度,推進本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標準化、規範化建設。
第二章平臺建設
第七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範疇,加強本區域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場所設施、人力保障投入,確保滿足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需要。未經省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門(單位)不得新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第八條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的統一的場所設施、資訊化建設、安全、服務品質與監督評價等標準,充分利用已有的各類場所資源,提供必要的交易場地和設施,科學劃分功能區域,設立服務窗口,滿足交易活動業務辦理需要。
第九條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四川省)是全省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資訊發佈媒體,由省政府授權省級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建設、運作和管理,終端覆蓋市(州)縣(市、區),應當支援不同電子認證數字證書(CA)的相容互認,為全省各級各類公共資源電子化交易提供公共入口、公共通道、綜合技術支撐和電子監管端口、資訊發佈渠道、市場主體資訊庫。市(州)平臺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由市(州)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建設、運作和管理。
設區的市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推動設立的省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數據規範,建立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開放對接各類主體依法建設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和政府有關部門的電子監管系統。
第十條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由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及相關主體依法依規自主建設,為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提供全流程網上交易服務,按照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數據規範向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四川省)推送項目交易資訊。
第十一條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推動建立,向監督主體提供監督通道,對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交易應實現資訊全面記錄、線上監測、實時監管。
第十二條省市級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審批系統、監管系統、市場主體信用系統、各類交易系統與本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雙向對接,實現項目審批、行政監督管理、市場主體信用、專家資源、交易過程、交易結果等公共資源交易數據和資訊資源交換共用。
省市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及其對接的電子交易系統應當向電子監管系統實時推送數據,強化對交易活動的動態監督和預警。
第十三條市場主體依法建成的專業交易平臺自願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場所設施標準、服務標準、技術標準和數據規範,通過國家認可的認證機構檢測認證,且與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四川省)實現數據交換共用。
第三章平臺管理
第十四條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遵循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各領域統一的交易規則,以及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頒布的有關管理規定。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分行業制定各領域統一的交易細則,明確進入平臺層級、交易流程、資格要求、評審辦法、合同簽訂、履約驗收及資訊公開等交易規則。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平臺交易,市場主體應當遵守交易規則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內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部署納入對應層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
未納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自願進入本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且符合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不得拒絕。
第十六條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場交易,應當符合法定的交易條件,取得法定手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入平臺交易。
(一)應當依法審批、核準、評估而未依法履行相應程式的;
(二)權屬有爭議或者權屬不明的;
(三)被依法採取限制措施的;
(四)行政主管部門未制定交易規則的;
(五)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省規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依法需要評標、評審的,應當依法確定評標、評審專家。具備條件的,應當通過遠端異地評標等方式跨區域使用專家資源。
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評審專家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推動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採用電子化手段開展交易,推行線上投標、“不見面”開標(競價)、遠端異地評標、線上監督等便捷交易方式。公共資源電子化交易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政監督管理要求。
“不見面”開標(競價)規則、遠端異地評標規則由省級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省級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制定,開評標網路環境由省市級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根據相關監督管理規則建設、維護。
第十九條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交易資訊〔包括交易公告、資格審查結果資訊、交易過程資訊、評標(審)結果資訊、交易結果資訊、合同簽訂資訊、履約資訊等〕依法及時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依法應當保密的資訊除外。
(一)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交易資訊統一在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四川省)及其市(州)平臺發佈。國家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另行指定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資訊發佈媒介的,相關資訊應當在指定媒介與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四川省)及其市(州)平臺同步發佈。
(二)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交易資訊公開時限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資訊發佈主體對其提供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並確保其在不同媒體發佈的同一交易項目資訊內容一致。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四川省)及其市(州)平臺對其資訊發佈的及時性、完整性負責,並自收到資訊起1個工作日內發佈。
第二十條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按以下流程開展交易活動。
(一)入場登記。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登錄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四川省)或其市(州)平臺,登記項目基本資訊、生成項目編碼。線下辦理入場登記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作服務機構自收到公共資源交易項目資訊資料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不符合進入平臺交易條件或提交資料不完整的,平臺運作服務機構應當不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原因。
(二)預約交易場地和交易時間。
(三)組織交易。包括:發佈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接收競爭主體(含投標人、供應商、競買人等,下同)參與競爭,組織開標或競價,對需要評標的項目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開展評標活動等。
(四)確認成交。包括:發佈評標結果公示,確認交易結果,發佈交易結果公示,發放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
(五)簽訂、公示合同。合同主要條款應當與交易文件和成交承諾文件一致,不得另行簽訂背離交易文件和成交承諾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六)公示項目履約情況。
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政規範性文件對公共資源交易流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作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暫停交易。
(一)公共資源權屬出現異議,尚未依法確定權屬的;
(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作服務機構、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在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發現未依法履行相應程式或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可能影響交易結果或造成嚴重損失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進行,或者交易過程中出現公共資源交易系統故障等異常情況影響交易進行的;
(四)依法應當暫停交易的其他情形。
暫停原因消除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作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安排項目實施主體恢復交易活動;不再符合交易條件的,應當終止交易。
第二十二條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在進行數據採集、匯總、分析、傳輸、存儲、公開、使用過程中,應當加強安全管理,不得將重要敏感數據擅自公開及用於商業用途。涉密數據的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安全和數據安全管理實行“誰建設運維,誰負責管理”。
第二十三條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作服務機構對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産生的電子文檔、紙質資料以及音視頻予以歸檔,檔案存放期限不得低於法定時限。
第四章平臺服務
第二十四條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作服務機構應當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交易見證、場所和設施保障、資訊發佈、專家抽取、檔案管理、投標保證金代管等服務,探索電子保函、融資服務等綜合金融服務。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範、收費標準和監督渠道應當按照法定要求確定,並通過省市級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和交易場所予以公開。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作服務機構提供公共服務,原則上不得收取費用。確需收費的,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二十五條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作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作、管理、服務制度,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保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平穩運作。推行標準化和規範化管理,持續優化平臺服務,實行網上預約、“一表申請”“一網通辦”等網上辦理措施,確需現場辦理的,實行窗口集中、簡化流程、限時辦結。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實現網上公告公示、線上獲取和提交文件、網上開標(競價)、電子輔助評標、檔案電子化歸集,推行數字證書、場所預約、專家抽取、見證證明等服務事項線上辦理。
第二十六條省級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對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資訊庫實行動態管理,提供“一地註冊,全省通用”服務,推動實現“一地註冊,全國通用”。
市場主體已經在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或有關部門依法建立的電子系統登記註冊,並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實現資訊共用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作服務機構不得強制要求其重復登記、備案和驗證。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全過程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健全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監察、公安、司法、審計、稅務、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等部門(單位)協作配合機制。審計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審計監督。
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時,應當遵守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規定。非經法定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和影響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依法正常開展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第二十八條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制度,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市場主體的監督。
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履職過程中,有權依法查閱、複製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文件、資料和數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作服務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配合,並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公共資源交易協同監管,對公共資源交易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實施以“發現、制止(接收)、記錄、移送(轉交)、調查、處理、曝光、反饋”為主要流程的閉環監督,實現部門協同執法、案件限時辦結、結果主動反饋。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作服務機構發現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在交易過程中出現涉嫌違規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記錄、保留證據並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市場主體開展信用評價,將公共資源交易主體信用資訊作為項目審批、交易準入、資質資格審核的重要依據,依法限制或禁止有違法違規記錄、不良行為記錄的市場主體參加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對守信主體參加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給予評標加分獎勵。
第三十一條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監察、公安、司法、審計、稅務等有公共資源交易監督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加快電子化監督手段的運用,依託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利用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等現代資訊技術手段,對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實施全流程實時監控,對公共資源交易數據進行監測、對比、分析,儘早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調整監管重點,增強監管的針對性和精準性。
第三十二條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對投訴和舉報依法受理、調查、處理,主動接受市場主體、行業組織、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各方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資質資格、信用獎懲、項目審批和違法違規處罰等資訊,共用至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四川省)及其市(州)平臺並在本部門網站予以公開。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作服務機構應當採用適當方式公開曝光公共資源交易不良行為和違法違規處罰資訊。
第三十四條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作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規定,履行平臺現場管理職責,主動接受和配合行政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交易文件、交易過程、交易結果侵害自身合法權益的,可以在交易相應階段和法定時限內以書面形式或通過交易平臺向項目實施主體提出異議或質疑。
市場主體或社會公眾認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作服務機構、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依法投訴、舉報。
第三十六條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用牽頭部門應當建立由市場主體以及第三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對所轄行政區域內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作服務機構提供服務的情況進行評價。
第三十七條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作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及本細則規定的,由平臺整合牽頭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對公共資源交易有監管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及本細則規定的,由其上級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後果或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是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産權交易、政府採購等各類交易特點,按照有關規定建設、對接和運作,以數據電文形式完成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資訊系統。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是指政府有關部門線上監督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資訊系統。
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是指聯通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和其他電子系統,實現公共資源交易資訊數據交換共用,並提供公共服務的樞紐。
第四十條本細則由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