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拒絕接受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將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平安涼山》專題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2-09-15 00:30:56 編輯:呂紀元
涼山州公安局
關於拒絕接受、配合新冠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措施法律責任告知書
 
廣大的社會各界朋友:
您好!
疫情防控,人人有責。當前正值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為進一步保障全州各族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全州社會治安大局穩定,現將拒絕接受、配合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告知如下:
01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02
依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03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04
拒絕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疫情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05
確診病人、無症狀感染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06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構成“襲警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07
編造與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有關的虛假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資訊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08
本《告知書》所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含依法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
感謝您及家人的配合。讓我們眾志成城、齊心協力、共克時艱,早日恢復幸福美好的生活。
                    涼山州公安局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