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社會治安集中整治百日行動】重拳出擊,甘洛公安成功破獲兩起賣淫嫖娼案件

《平安涼山》專題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2-08-10 20:23:00 編輯:呂紀元
自夏季治安打擊整治“百日行動”開展以來,甘洛公安加強對轄區重點行業、重點場所的治安巡邏防控,對“黃賭毒”違法犯罪重拳出擊,進一步凈化了甘洛治安環境,營造了良好的社會風氣。
案例1:
8月5日,甘洛縣公安局民警在甘洛縣新市壩鎮白雲賓館查獲了涉嫌容留、介紹賣淫的董某某,依法將董某某口頭傳喚至甘洛縣公安局執法辦案中心接受訊問,經訊問,董某某對其容留、介紹賣淫的犯罪事實作出了供述及辯解。
目前,董某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2:
8月7日晚,甘洛縣公安局民警在甘洛縣新市壩鎮團結北街汽車站對面查獲了涉嫌賣淫的曲比某某莫、李某某及涉嫌嫖娼的吉乃某某等人,依法將曲比某某莫、李某某、吉乃某某等人口頭傳喚至甘洛縣公安局田壩派出所執法辦案區詢問,經詢問,曲比某某莫、李某某及吉乃某某等人對其違法事實作出了陳述及申辯。
目前,曲比某某莫、李某某、吉乃某某等人已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普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嫖娼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特定單位的人員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處理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阿呷以哈 趙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