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執行不能”?|順慶區法院這個案例告訴你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2-12-08 15:01:03 編輯:楊仁昌 點擊:
什麼是“執行不能”?跟隨順慶區法院這個案例,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案情回放
2020年7月9日,夏某與王某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王某受傷。其後,王某訴至法院,經法院審理後判決夏某賠償王某共計314906.5元。
判決生效後,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式。執行幹警對夏某的銀行存款、工商登記資訊、網際網路銀行、證券、車輛等進行了查詢。經查,被執行人夏某名下無房産、無車輛、無公積金登記資訊,實際僅執行到被執行人銀行存款8千余元。此後,法院再未發現夏某可供執行的財産,王某也未能提供有效的財産線索,法院遂對本案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
查無財産,導致客觀上“執行不能”
在執行辦案過程中,面對有財産可供執行的案件,法院可以通過查封、凍結、扣押等方式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産;面對“老賴”,法院可以對其限制高消費、拘留,甚至追究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出重拳嚴厲打擊;然而,唯獨當法院面對無財産可供執行的案件時,哪怕窮盡全部調查手段和工作方法,最終指向的仍然是無履行能力的現實,這種現實,我們稱之為“執行不能”。
本案被執行人名下可查到的財産僅有8千余元,與30余萬元的賠償款差額太大,被執行人確無償還能力。這類案件只能暫以“終本”(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結案,待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産時再恢復執行。

法條連結
結語
順慶區法院目前正以堅定的信心、有效的措施、切實的行動,全力推進切實解決“執行難”。但是對於“執行不能”的情形,需要當事人客觀看待和理性面對,同時也需要全社會的理解。(魏川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