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縣法院詳釋“執行不能那些事兒”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2-07-15 06:15:51 編輯:楊仁昌 點擊:

在執行實踐中,有部分申請執行人存在這樣誤區:只要向法院申請執行了,就可以在家坐等“收錢”。當法院窮盡各種執行措施,依然無法按照申請及時執行到位時,就認為是法院“執行不力”,甚至質疑司法公正。其實,“執行不到位≠執行不力”,因為你遇到的可能是“執行不能”......

如何識別“執行不能”

法院執行好比“醫院看病”。案件受理後,執行法官首先要給被執行人做個全面的“財産檢查”,核實其有無財産,有無能力履行,再根據“體檢結果”“對症下藥”。因此,案件是否能夠執行到位,不僅取決於法院執行力度、執行措施,還取決於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經濟狀況。

在民商事“執行不能”案件中,大致分為兩類:自然人債務,被執行人自始就經濟能力有限且無可供執行的財産,確無清償能力;法人債務,部分被執行企業經濟能力較差、入不敷出、債臺高築、瀕臨破産,甚至是無人員、無財産、無辦公場所的“僵屍企業”。如若你申請的執行案件中,因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無財産可供執行或不具備執行條件,經法院窮盡所有手段也無法執行到位時,那麼,你遇到的就是“執行不能”!

如何認識“執行不能”

“執行不能”不同於“執行難”。“執行難”往往指被執行人有財産可供執行而故意採取隱匿、轉移財産等行為規避法院執行,屬於因被執行人主觀意願導致執行不到位的情形,應當嚴厲打擊;而“執行不能”是被執行人確無財産可供執行,經法院窮盡執行手段後仍不能執行,屬於因被執行人客觀因素導致執行不到位。

雖然“執行不能”從形式上亦表現為生傚法律文書確定的法律義務未能得以全部履行,但其實質上屬於申請執行人在法律行為中應當自行承擔的商業風險、交易風險和法律風險,這部分案件不管採取何種執行手段都是不可能執行到位的。因此,我們要認識到法院是不能完全解決風險問題的,應當學會樹立風險意識,理性看待法院執行工作。

如何處理“執行不能”

法院在窮盡各種執行手段後,仍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産的案件大多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結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式不等於“不執行”。案件終本,並未免除被執行人的給付義務,法院還是會對被執行人財産進行網路監控及調查,無論是法院調查到被執行人財産資訊還是申請執行人發現財産線索,案件都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即使在案件“執行不能”後,法院仍可以依情況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入境、納入失信名單、公開曝光、司法拘留等強制手段,在合理運用懲戒措施的同時,注重保留被執行人生存空間,督促其積極履行義務,全力維護當事人勝訴權益。

如何救濟“執行不能”

“執行不能”案件未能得到執行不是人民法院執行不力,而是由於被執行人喪失清償能力所致。這樣的結果,對於部分本就生活困難的申請執行人來説,無疑是“雪上加霜”。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相關規定,針對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刑事被害人、交通事故受害人等特定民生執行案件,在窮盡所有執行措施後,發現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履行能力,而申請執行人經濟條件極為困難不足以維持日常生活,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給予一定經濟救助,以解決其生活面臨的急迫困境。

執行是保障當事人勝訴權益的最後一步,關乎當事人切身利益。勝訴判決能否變成“真金白銀”,除了執行措施到位,還受制于個案中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執行工作並非“萬能”,社會公眾的風險意識更不可無,希望大家能夠正確認識執行工作,理性區分“執行難”與“執行不能”,對執行法官多一份理解和信任,共同營造理解執行、尊重執行、配合執行的良好社會環境。(殷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