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慶區法院帶您了解什麼是“執行不能”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2-07-06 07:34:46 編輯:楊仁昌 點擊:

“法官,我申請執行這麼久了,咋個還拿不到錢?”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有當事人認為只要勝訴後向法院提交了申請執行書就可以順利拿回欠款,也有很多當事人認為打贏了官司卻拿不到錢,是執行法官不作為,於是遷怒法院、遷怒法官。

殊不知還存在被執行人名下無財産,依法窮盡一切強制措施也無法執行的情況,這便是“執行不能”。

執行難≠執行不能

“執行難”是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有財産、有能力履行,但由於各種原因使得案件難以執行到位。這種現象出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隱匿財産逃避執行,導致法院查控困難,查封財産難以控制、難以變現等。

“執行不能”是被執行人完全喪失履行能力,經核查確無可供執行的財産,客觀上不具備執行條件,即使法院窮盡一切措施,也無法執行到位。此類案件在全部執行案件中佔有一定比例,絕大多數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方式結案。結案後,人民法院並不會置之不理,而是每過一段時間就會再查一遍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車輛、房産……一旦發現有財産線索,將立即恢復執行,努力實現勝訴權益。

為避免“執行不能”的情況發生,順慶法院溫馨提示

要增強自身法律意識,在民事活動中多采取擔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風險,減少執行不能出現的可能性。

訴前、訴中及時向法院申請對另一方當事人名下的財産進行保全,可以直接有效降低執行不能的風險。

在申請執行時,主動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産線索及被執行人的下落,以便法院及時對其財産進行查控或對其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實現勝訴權益。(順慶區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