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南充城管提升群眾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2-05-26 07:11:08 編輯:楊仁昌 點擊:

為進一步宣傳推廣城管執法有益經驗和創新做法,南充城管選取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具有示範、指導意義的典型案例予以發佈。

本期《以案釋法》,南充城管為大家詳細解説一起城管領域生態環境違法典型案例,讓群眾更好地理解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

案件關鍵詞:大氣污染

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土石方作業裸露土未覆蓋

案件要旨

“高坪區孫家堰場平土石方處置及運輸、支護(護坡)項目”工程,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施工單位未停止土石方作業,裸露土未採取覆蓋措施。施工單位應當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停止施工,對非作業面裸露土應採取全覆蓋措施。

基本案情

行政機關: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行政相對人:南充市某物流有限公司。

事由:“高坪區孫家堰場平土石方處置及運輸、支護(護坡)項目”工程,于2021年8月開始施工,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未停止土石方作業,施工現場裸露土未採取覆蓋、濕法作業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

2021年12月25日,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對南充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承攬的“高坪區孫家堰場平土石方處置及運輸、支護(護坡)項目”工程進行了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項目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未停止土石方作業,施工現場未進行濕法作業,存在約8000平方米裸露土未採取覆蓋措施的行為。

執法人員對該項目施工現場進行了現場取證,並做了調查詢問筆錄。

查處理由及結果

經調查認定,該公司存在如下違法行為: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未停止土石方作業;施工現場未進行濕法作業;有非作業面約8000平方米裸露土未採取覆蓋措施。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三)、(六)項,第七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五條的規定,高坪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並給予了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該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改正了上述違法行為。2022年1月該案結案。

案件評價

本案針對建築施工現場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未停止土石方作業,且施工現場未採取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對其行為依法進行了查處。在辦案中,應依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七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判斷,即施工工地應當按照重污染天氣預警級別,採取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措施,並採取覆蓋、濕法作業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