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縣法院審理一起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案件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2-05-11 11:13:40 編輯:楊仁昌 點擊:

南部縣法院審理一起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案件

5月10日,南部縣法院公開審理被告人林某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何某某偷越國(邊)境罪一案,一審判處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5000元;判處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3000元。

經審理查明,2020年4月前後,被告人林某某在一次瀏覽網頁時發現網路上招聘境外服務人員的資訊,便與對方取得聯繫,對方聯繫人告知係在緬甸從事高薪工作,同時要求林某某在境內組織其他人員一同前往,並按組織的人數給予一定好處費。林某某在明知出境方式為偷渡出境的情況下,與王某(另案處理)取得聯繫,問詢其有無去緬甸工作的意願。王某同意後,林某某同時要求王某組織其他人一路偷渡過境,並許諾給予好處。之後王某聯繫了周某、程某(另案處理)及楊某某(另案處理),楊某某聯繫了李某某、許某(另案處理)準備一同前往緬甸。

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林某某接到對方聯繫人資訊後,將其本人與被告人何某某及王某、周某、程某、楊某某、李某某、許某的身份資訊發送給對方聯繫人,由對方辦理訂購機票事宜。2020年5月17日,林某某、何某某、王某、楊某某、許某、李某某六人在昆明匯合,乘車到達孟連縣準備偷渡出境,被當地公安機關發現並遣送回昆明。同年5月底,周某、程某趕到昆明,上述8人匯合後,林某某收到聯繫人的匯款後,並安排上述同行人員食宿事宜。同年6月初,在聯繫人安排下,林某某組織上述人員從昆明出發,途經瑞麗市、鎮康縣,從該地偷越入境,到達緬甸果敢地區。到達後,上述人員被安排至當地一疑似電信詐騙犯罪窩點工作,幾天后,其餘前往人員陸續返回中國,被告人林某某、何某某在緬甸滯留一月後,再次以偷渡的方式回到國內。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國境管理法規,接受他人指揮,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境,其行為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被告人何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國境管理法規,結夥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偷越國境罪。

近年來,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呈持續多發、高發態勢,不法分子以高薪務工引誘國內人員偷渡出境前往緬甸等國從事電信詐騙、網路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産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為斬斷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團夥“人員流”,南部縣法院將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嚴格按照“斷流”行動部署,持續依法嚴厲打擊招募人員赴境外從事電信網路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最大限度擠壓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生存空間。

在此也提醒廣大人民群眾,千萬不要被境外網路虛假廣告和境外賭博、詐騙團夥所矇騙而非法出境,任何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偷越國(邊)境、從事電信網路詐騙和賭博的行為都將受到嚴懲,切勿以身試法。(余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