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4日淩晨1時許,甘洛縣公安局田壩派出所民警在甘洛縣某網路會所例行檢查工作中,發現了該網路會所內有木中某某等多人違反規定在網吧內吸煙。後派出所民警依法對木中某某等10人進行了口頭傳喚。在甘洛縣公安局執法辦案區內,木中某某等10人對自己在網吧內違反規定吸煙的行為進行了陳述。
目前,甘洛警方已依法對違反規定的木中某某等10人依法行政處罰。
普法小知識:
《四川省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共場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者,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公共場所未設置吸煙區(室)的;
(二)禁止吸煙場所未按規定設置禁煙標識或違反規定設置吸煙器具的。
個人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的,由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曾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