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州發佈《2021年森林草原禁火令》

來源:中國網 時間:2021-01-02 06:20:37 編輯:呂紀元
為有效預防森林草原火災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和森林草原資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四川省林區野外火源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州政府決定於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森林草原防火期內,禁止一切違規野外用火,命令如下。
一、嚴格禁火
(一)嚴禁野外吸煙、燒灰積肥、焚燒田埂地坡野草、燒火狩獵、燒秸稈、燒木炭、燒香、燒紙、點香燭、燃放煙花爆竹、放孔明燈、點篝火、點火把、烤火、野炊、燒烤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嚴禁在野外舉行慶祝、旅遊、宗教、祭祀、節慶等活動時使用火源。
(三)嚴禁擅自實施燒除、燒山造林、勘察、開採礦藏和建設工程的野外用火。
(四)嚴禁攜帶火種或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草原防火區。
(五)凡進入禁火區的人員和車輛,自覺接受登記、檢查。拒不接受登記、檢查和存在安全隱患的,檢查人員有權禁止其通行。
(六)森林草原防火區及其周邊的單位和居住人員,嚴格管理生産生活用火,防止跑火進山入林。
二、嚴陣以待
全州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機構必須加強領導,嚴格管控火源,強化風險隱患排查整改,落實各項防滅火責任。各級專業森林消防隊伍進入戰備狀態,做好撲救森林草原火災的各項準備工作。
三、嚴格問責
(一)對違反本命令擅自野外用火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並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依法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規用火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引起森林草原火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涼山州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