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縣法院:訴訟代理人提交變造出庭函件被當場訓誡
近日,南充市西充縣法院多扶法庭在辦理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與王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發現物業公司委託的律師提交變造出庭函件參加訴訟,當場對其進行訓誡。
開庭前,該律師向法庭提交了授權委託書、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出庭函等手續。承辦法官在審查該律師的出庭手續時,發現其提交的出庭函中有多處塗改痕跡。經向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調查核實,證實該出庭函係該律師在辦理其他案件時開具,律師事務所未向原告出具塗改的出庭函。
經詢問當事律師,該律師承認是自己圖一時方便,將其他案件的出庭函擅自塗改後提交法庭,同時認識到自身執業行為的不規範,主動向法庭檢討錯誤,保證不再犯。法庭考慮到該行為尚未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當事律師能夠認識到自身錯誤,依法對其予以訓誡處理。
法官説法: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應當提交符合規定的身份證明文件,未攜帶身份證明文件或者提交不規範的出庭手續,法庭將不準許其參加有關訴訟活動,産生的相應法律後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以虛假的出庭手續出庭參加訴訟活動,擾亂正常法庭審理秩序,妨礙審判活動正常進行,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供稿方:西充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