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基礎設施建設臨時用地難題?自然資源部明確要求
中國網訊(記者 劉楨珂)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切實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穩定經濟增長的決策部署,對於地方和企業反映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臨時用地難題,自然資源部高度重視,認真組織研究,完善政策舉措,近日印發了《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基礎設施建設使用臨時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4〕2159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堅持問題導向,聚焦企業用地訴求,精準施策打通政策“堵點”。一是期限不滿四年的可以繼續使用。在臨時用地法定最長使用期限內,對於首次申請使用期限不滿四年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使用臨時用地,允許用地單位申請繼續使用,最長不超過四年。
二是繼續使用部分不再審查復墾方案。對於臨時用地申請繼續使用的項目,可以根據使用和復墾情況,將不再繼續使用的部分扣除,按照縮減後的範圍辦理審批手續;繼續使用的部分,可不再重復審查土地復墾方案。
三是優化系統功能避免資訊重復報送。在臨時用地資訊系統中增加繼續使用功能,經批准繼續使用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批准後二十個工作日內錄入繼續使用的資訊,不需重復錄入項目完整資訊。無需繼續使用的臨時用地,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督促臨時用地使用人按規定開展復墾工作,及時更新復墾資訊。
四是主動對接服務企業用地需求。《通知》要求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充分聽取企業訴求,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完善工作規定,優化臨時用地審批管理,積極服務支撐基礎設施建設。
同時,《通知》也強調各地依法合規履職,嚴守政策“底線”。一是明確適用範圍。申請繼續使用的臨時用地,應當符合臨時用地使用要求、不改變用地位置和批准用途、不擴大用地規模和使用範圍,由具備相應審批許可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使用年限連續計算且總期限不超過四年。二是重申復墾責任。強調對縮減使用範圍申請繼續使用的臨時用地,確有需要的應重新明確復墾要求,到期後落實復墾責任;對不再繼續使用的部分,應按照復墾方案,在原規定期限內完成復墾任務。三是壓實監管責任。明確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審核把關,重點關注用地規模大、佔用耕地多的臨時用地,對不符合《通知》規定的,不得繼續使用,同時加強業務指導,督促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時解決遇到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