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機構預收費新規出臺:要設立專用賬戶及風險保證金
中國網訊(記者韓琳) 5月10日,民政部舉行2024年第二季度例行新聞發佈會,對七部門近日聯合印發的《關於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做了解讀。《指導意見》加強了養老機構預收費收取、管理、使用、退費的監管,明確了預收費的銀行存管和風險保證金管控方式。根據該文件規定,養老機構預收費將設定“上限”;收取會員費、押金要設立專用存款賬戶,並留存一定金額的資金作為風險保證金。
5月10日,民政部舉行2024年第二季度例行新聞發佈會。 (韓琳 攝)
據介紹,預收費模式是一種常見的商業模式,廣泛應用於服務業。隨著我國養老服務快速發展,一些養老機構為了迅速回籠資金、增加客戶黏性等原因,也採取了預收費模式運營,主要有預收養老服務費、押金和“會員卡”、“會員費”等形式。預收費在一定程度上讓老年人及家屬享受了優惠的價格,節省了逐月交費的時間成本。
“但我們也發現,一些養老機構預收大額費用後,出現了不按合同履行義務、資金管理使用不規範、資金鏈斷裂破産倒閉等情況,導致風險積聚。甚至有一些不法分子,打著‘養老服務’的名義,宣稱‘高利息、高回報’,通過預收費等形式實施非法集資,騙老年人的‘養老錢’,嚴重侵害了老年人財産權益,破壞了養老服務市場秩序和發展環境。”民政部養老服務司副司長李邦華這樣説。
據了解,《指導意見》有4部分14項,主要內容一是界定了預收費的內涵,將養老服務費、押金和會員費全口徑納入監管;二是明確了收取要求,限定了養老服務費最長收取時限和押金最高預收額度,列出了會員費收取的“負面清單”情形等;三是強調了使用用途,防止養老機構成為斂財平臺;四是強化了多元監管,提出了預收資金分類管理、風險隱患分類處置的要求等。
李邦華指出,《指導意見》的頒布和實施,規範了養老機構預收費行為,強化了全鏈條監管,有利於降低資金安全風險,更好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
李邦華表示,預收費模式是養老機構、老年人基於協議達成的一種消費模式,通過提前預交費用獲取服務和優惠,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共同意願,能夠産生互惠雙贏效果,但也存在一定風險。民政部門一手抓正向扶持引導,一手抓規範管理,在促進服務機構發展和防範化解風險之間努力做好動態平衡。
預收費監管制度設計上,總體把握三個原則:一是解決突出問題。認真梳理總結近年來群眾關注養老機構的預收費問題。緊盯收取、使用、管理、退費這些關鍵環節,對怎麼收、怎樣用、如何管、怎麼退提出明確要求,實現全鏈條監管,壓實養老機構資金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二是抓住重點領域。結合當下養老服務機構的類型特點,聚焦體量大、資金多、矛盾糾紛突出、風險高的養老機構,作為預收費監管的重點對象;對發卡量少、資金額度小、問題隱患不突出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堅持包容審慎原則,留出“觀察期”,暫不納入監管範疇。三是兜住安全底線。堅持養老機構的床位是用來住、不是用來投資炒作的定位,嚴密防範以養老服務預收費名義實施非法集資。
《指導意見》明確了三條“安全底線”。第一條是嚴禁養老機構超過床位供給能力“一床多賣”;第二條是嚴格限定養老機構預收費使用用途,只能用於抵扣老年人入住機構需要支付的費用、彌補本機構設施建設資金不足,或者發展本機構養老服務業務,不允許打著養老幌子集資挪作他用,將預收費異化為斂財手段;第三條是明確不得以承諾還本付息、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誘導老年人及家屬交費,這是典型的非法集資行為。圍繞這三個原則,《指導意見》採取開正門、堵偏門的思路,一方面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行為的風險管理,另一方面堵塞不法分子以預收費之名實施非法集資的空間,從而促進養老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
《指導意見》明確對押金、會員費實行銀行存管和風險保證金方式管理。李邦華對此解釋説,對預收費採用銀行第三方存管方式進行管理,是很多行業的普遍做法。近年來,一些地方民政部門在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實踐中,也積極探索,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經驗。《指導意見》堅持守正創新,在總結各方經驗做法基礎上,結合養老服務業發展需要,形成了差異化管理、動態監測的預收費監管方式。
一是實施差異化管理。養老機構預收費主要包括養老服務費、押金和會員費三類,它們從性質目的、風險隱患程度上來看,差異性較大,需要分類管理。從性質目的上看,養老服務費和會員費收取後,養老機構就可以按照規定的用途自主使用;而押金則是雙方約定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具有擔保性質,除特定情形發生外,養老機構只是暫時保管,原則上不能使用。《指導意見》本著差異化、精準化監管的思路,對養老服務費採取專項檢查、抽查審計、風險監測等日常監管方式;對押金、會員費額外提出實行銀行存管和風險保證金方式管理,目的是確保專款專用、壓降風險,進一步保障資金安全。
二是進行動態調整。《指導意見》要求養老機構專用存款賬戶要留存一定金額的資金作為風險保證金,留存的比例要符合兩個要求,一是不得低於該賬戶近三年會員費總額的10%,二是不得低於該賬戶當前餘額的20%。養老機構收取和使用資金是動態的,賬戶當前餘額也是變化的,因此,在具體確定留存金額的時候,要比較這兩個要求,哪個金額高,就適用哪個要求。
據悉,《指導意見》正式施行還有半年時間,李邦華表示,民政部將從四個方面加快推動《指導意見》落實落細。一是指導各地民政部門細化措施。文件中很多要求是原則性的,需要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實施細則或者相應管理辦法,細化管理要求和具體措施。比如:明確本地區養老服務費的最長預收週期、押金的最高預收額度、會員費的最高額度和風險保證金的留存比例等限制性要求;各地民政部門還要會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制定存管制度,明確存管規則。
二是會同相關部門健全協同監管機制。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人民銀行、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等部門,健全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的工作機制,明確各方責任分工,定期通報問題線索、研判重大風險隱患,協同做好存量攻堅;加強與存管銀行協同配合,實現存款銀行與民政部門資訊系統的數據對接,形成行業監管部門與金融機構雙向發力的管理模式。
三是幫助存量機構平穩過渡。指導各地民政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設置合理過渡期,幫助養老機構做好政策實施前後的銜接與準備。
四是探索創新監管方式。指導各地民政部門依託資訊化、大數據等手段,提高預收資金風險監測預警的精準度。鼓勵各地開展養老機構信用等級動態評估,根據不同信用等級,開展差異化監管;完善推行養老服務協議示範文本,探索養老機構合同網簽,規範簽約履約行為;積極對接保險機構,探索“履約保證保險”等商業保險,採取多種措施,進一步降低消費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