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張海鷗:建議“表彰保護見義勇為行為”立法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它對社會秩序的維護,弘揚正氣具有重大的意義。然而,我們不斷看到或聽到由於地方性法規的不健全不嚴謹所造成的讓見義勇為人員流血又流淚的事件發生。甚至出現多起利用見義勇為人員善良英勇行為敲詐勒索施救人員的事件。不利於弘揚見義勇為精神,更有悖于立法的初衷。為此全國人大代表張海鷗建議國家立法,討論頒布全國統一的獎勵保護見義勇為條例法規。
具體建議如下:
一、頒布國家法規,撤銷各地方性法規中申請審核時限期。
現行的地方性法規,不同地區對見義勇為行為申報時效做出不同的規定,最長的兩年最短的30天,經常有見義勇為人員因為超過時限,喪失申報權利的事件發生。規定時限雖然有利於審查調查工作認定,但卻傷害了見義勇為人員的心。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發現問題後及時撤銷了申報時限。現仍有地一些省市地區保留執行申報時限,不利於鼓勵弘揚見義勇為精神。應予撤銷。
二、確認見義勇為行為具有溯及力,應予追認。
國家立法法明確規定,為了更好的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和利益的行為具有溯及力。目前不同省市地區在執行溯及力問題有不同規定。很多地區認為立法前的見義勇為行為具有溯及力並且落實了追認的工作。但也有少數地區至今沒有追認。北京地區鋻於兩者之間,就是附條件的承認具有溯及力。出現了在同一個法律行為,適用同一溯及力法律規定時,做出兩種不同法律解釋現象(見…北京市民政局“關於接收法前建議勇為人員關係有關問題通知:京民勇發(2014) 91號通知”。通知提高了提供證據的單位級別,把法律條款中規定的由當地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提供改變為由區委、區政府表彰,不利於證據取得。“通知”取代了法規實施細則,凡符合通知規定的,就承認有溯及力,反之不符合的就沒有溯及力。北京市張鳴山、李樹行等多名見義勇為人員至今不能獲得榮譽稱號。對弘揚見義勇為精神造成極惡劣的影響。由於地方性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且執行混亂,致使見義勇為人員及家人仍然承受著身體、精神、經濟損失和傷害。針對法規溯及力問題,建議在法規中明確見義勇為行為的溯及力。全國最高法院也應該做出專門司法解釋,並通知各地方法院予以執行。
三、關於進一步落實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救治和經濟補償問題。
現行法規雖然制定了在見義勇為行為中受傷、死亡及遭受經濟損失的治療和扶助辦法。但是由於種種原因,經常出現補償資金不能到位,救治方法不能具體落實的事件。浙江省嵊泗縣80702號船漁民,駕船搶救海上遇難漁船時觸礁。他保護了多名漁民生命,自己的漁船撞壞不能修復。被救漁民不願意承擔施救人損失。當地政府因民政救濟款缺少有困難。既沒有給施救人補償,也沒有主動幫助他向被救助人追償。如今十年過去了,見義勇為漁民只獲得嵊泗縣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頒發一紙榮譽證書外,沒有任何經濟賠償。終因無錢修復漁船改行經營民宿。
這種事件發生不利於弘揚見義勇為精神,應該補充健全有關法律條款,以保障見義勇為人員利益不受損害。
四、制定評選全國見義勇為英雄模範標準。
目前,評選見義勇為行為等級分別為國家、省市和區縣三個級別。各地區根據當地情況下制定不同標準。一般評選標準是根據見義勇為行為的危險性和社會影響性被救助人數及挽回經濟損失而定。媒體報道宣傳力度直接導致著同一危險程度行為事件,産生兩種不同程度的社會影響。制定見義勇為評定標準,應該儘量以行為發生時自身的危險性及在當地社會上造成的影響程度而定。見義勇為是突發急性的偶然行為事件。只要行為事實清楚,證據齊全符合見義勇為的評定標準的合法公民(非職務行為)都應該獲得區縣政府一級認定。然而,評選全國見義勇為模範,做為全國人民學習榜樣人物,就不能僅評一兩次偶然事件而定,需要認真了解調查行為人的生活工作表現,政治和道德品質上的一貫表現慎重選擇。讓見義勇為的英雄像雷鋒,焦裕祿一樣成為人民心中敬重學習的榜樣。
建議制定全國統一審核評定標準。
五、增加扶持獎勵在見義勇為行為中受傷致殘人員自救自立條款。
吉林省延吉市金旭同志的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在1994年1月7日。他受傷後的行動始終離不開輪椅。然而他身殘志堅,在地方政府幫助下,努力創業被評為模範青年和自治州人大代表。全國尚有與金旭同樣需要救治扶助人員,主要依靠社會和國家的資助供給。建議立法時增加見義勇為人員應該繼續不斷學習,自立自強及政府幫扶條款。
30年過去後,2024年1月25日,吉林省延吉市依據國家[立法]法關於溯及力的規定以及《吉林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的規定,追認金旭同志為見義勇為人員並頒發榮譽證書。吉林省的做法也給全國其他省市做出了表率!
六,增加對見義勇為行為審核管理機關的監督條款。
地方性見義勇為保護條例制定後,很多執行機關對此並不重視,工作不認真負責,出現拒不接受見義勇為人員申請材料,設置障礙刁難見義勇為人員申報現象。甚至有些工作人員認為施救人員申請見義勇為稱號只是為了獲取國家的經濟補償金。這是對見義勇為人員極大侮辱。還有地區出現索、要、卡扣補助錢款事情。
因此建議在全國法規中增加對工作人員的懲處條款。
七、建議組建成立中國見義勇為保護宣傳協會。
據了解,大部分地區是由公安部門負責執行見義勇為審核認定工作。而北京市及個別少數地區則是由民政部門審核認定,兩者各有利弊。由公安機關負責時蒐集證據,調查審核比較方便。由民政機關負責時對救治補償和後期扶助及落實子女親屬政策有利。如果成立全國性社會團體協會,將彌補兩機關不足部份,幫助銜接調整以上工作。
另外,成立社團協會對組織宣傳發揚光大見義勇為精神,鼓勵見義勇為人員繼續學習建立新功,監督執行機關工作等都會有很好的促進作用。
因此建議由國家優秀代表參加,吸收見義勇為模範人物,成立中國見義勇為保護宣傳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