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完善成品油管道運輸價格形成機制
中國網12月3日訊 據國家發改委網站消息,12月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佈《關於完善成品油管道運輸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4〕1703號),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國家石油天然氣管網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航空油料集團有限公司: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石油天然氣市場體系改革的決策部署,提高成品油管道運輸效率,保障成品油穩定供應,現就完善成品油管道運輸價格形成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思路
基於成品油管道運輸特性,對國家石油天然氣管網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家管網集團)跨省成品油管道運輸價格實行彈性監管機制,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最高准許收入,國家管網集團在不超過最高准許收入的前提下,與用戶協商確定跨省管道運輸具體價格。
二、主要內容
(一)最高准許收入的核定方法。
最高准許收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准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核定,包括准許成本、准許收益和稅金,並設置最低負荷率要求,當管道實際負荷率低於最低負荷率要求時,相應扣減最高准許收入。其中,准許收益率綜合考慮企業加權平均資本成本、行業發展需要、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最低負荷率根據實際負荷率、公平開放情況、其他運輸方式替代程度等因素確定。
最高准許收入監管週期為3年。每一監管週期開始前,對上一監管週期年度平均管道運輸收入(不包含新投産管道産生的收入)超出最高准許收入的部分進行清算,並在核定最高准許收入時予以扣減。
(二)跨省管道運輸價格的確定方法。
1.價格確定。國家管網集團應在不超過最高准許收入的前提下,綜合考慮管道建設運營成本、市場需求情況、替代運輸方式價格等因素,與用戶公平協商確定跨省管道運輸價格。
2.協商原則。供需雙方應按照充分發揮管道運輸競爭優勢、促進提升管道負荷率的原則進行協商。對於其他運輸方式可替代的,管道運輸價格應不高於替代運輸方式價格;對於其他運輸方式無法替代的,管道運輸價格可參照但不高於所在地區或鄰近地區鐵路運輸價格。新建管道運輸價格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納入下一監管週期統一管理。
3.價格調整。國家管網集團可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的最高准許收入,與用戶適時協商調整管道運輸價格,每年最多調整一次,並與原有價格水準妥善銜接。首次調整價格時,確實難以協商一致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與管道運輸相同或相近路徑的其他成品油運輸方式中最低價格確定管道運輸價格。
三、工作要求
(一)優先保障穩定供應。國家管網集團要加強與成品油生産經營企業的溝通協商,促進産運銷有序銜接,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管道運輸服務,保障成品油穩定供應。
(二)推動降低運輸成本。國家管網集團要加強成本管理,嚴格控制支出,優化運作調度,努力提升管道負荷率;成品油生産經營企業要優化物流結構,安排更多資源通過管道運輸,更好發揮管道運輸規模效應,降低運輸成本,實現合作共贏。
(三)加快推進公平開放。國家管網集團和成品油生産經營企業要積極推進成品油管道互聯互通和公平接入,儘快實現成品油管道向各類依法合規經營主體公平開放,促進資源自由流動和靈活調配。
(四)做好資訊報送和公開。國家管網集團與用戶協商確定和調整管道運輸價格應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具體價格水準應在公司門戶網站或指定平臺向社會公開。
(五)規範價格行為。國家管網集團要自覺維護市場秩序,不得利用市場優勢地位強行推高價格,管道運輸價格已經包含的成本費用,不得以其他名義重復收取,不得對不同經營主體實行價格歧視。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國家發展改革委首次核定最高准許收入前,成品油管道運輸價格暫按油氣管網運營機制改革過渡期價格政策有關規定執行。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可參照本通知相關規定管理省內成品油管道運輸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