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文規範網拍:法院處置不動産時嚴禁聲明“不負責騰退”
中國網11月20日訊(記者 張艷玲)最高人民法院19日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網路司法拍賣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執行法院不得以“現狀拍賣”為由免除調查職責,如實披露拍賣財産資訊,對不動産進行處置,除有法定事由外,執行法院應當負責騰退交付,嚴禁在拍賣公告中聲明“不負責騰退”。
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自2017年推行網路司法拍賣以來,截至今年10月底,全國法院開展網路拍賣973.47萬次,成交金額2.94萬億元,成交率63.72%,相較于傳統委託拍賣累計為當事人節約佣金897.01億元。
網路司法拍賣極大提升拍賣成交率、溢價率和處置效率,降低了拍賣成本,減少了司法腐敗。但近期,網路司法拍賣中,有的執行人員財産調查工作不充分細緻,未全面查明拍賣財産具體狀況、權屬關係、權利負擔等資訊就上網拍賣,導致買受人發現“貨不對板”,引發後續爭議;有的法院拍賣財産“一刀切”,未充分考慮當事人自行處置的意願和訴求,引發信訪投訴和矛盾;有的拍賣輔助機構人員利用拍賣輔助工作便利牟取不法利益;有的社會人員擅自侵入拍賣房産,通過虛假宣傳誘導買受人支付高額佣金、騙取財物。
對此,《意見》明確,執行法院要盡職調查財産現狀,不得以“現狀拍賣”為由免除調查職責。對不動産、機動車、食品、股權等要進行重點調查。
對不動産,應當通過調取登記資訊、實地勘察、入戶調查等方式,調查權屬關係、佔有使用情況、戶型圖、交易稅目和稅率、已知瑕疵等資訊;對機動車,應當調查登記資訊、違章資訊、排放標準、行駛里程等對車輛價值有重要影響的資訊;對食品,應當調查是否過期、是否腐敗變質、是否屬於禁止生産銷售物品等資訊,防止假冒偽劣食品通過網路司法拍賣流入市場;對股權,應當調查持股比例、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期限、財務報表,以及股息、紅利等對股權價值有重要影響的資訊。
《意見》明確,執行法院在財産調查中應加大對虛假權利負擔的甄別力度,案外人主張財産上存在租賃權、居住權等權利負擔的,重點圍繞合同簽訂時間、租賃或者居住權期限、租金支付、佔有使用等情況,對權利負擔的真實性進行審查;案外人所提事實和主張有悖日常生活經驗、商業交易習慣的,對案外人“帶租賃權”“帶居住權”處置的請求不予支援;案外人有異議的,可以通過執行異議程式救濟。發現被執行人與第三人通過惡意串通倒簽租賃合同、虛構長期租約等方式規避或者妨礙執行的,應當依法嚴肅追究其法律責任。
執行法院在處置建設工程時,應當依法查明是否欠付建設工程價款,發現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但沒有權利人主張的,執行法院可以通過張貼拍賣公告、調取工程合同、詢問被執行人等方式查明有關權利人,通知其及時主張權利,爭取一次性解決糾紛,減少後續爭議。尚未取得執行依據的案外人主張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並提出優先受償的,執行法院應當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進行審查並詢問被執行人。
《意見》規定,對於無需由專業人員現場勘驗或鑒定且有大數據交易參考的住宅、機動車等財産,可以選擇網路詢價方式。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不應適用網路詢價或者網路詢價結果明顯偏離市場價值,申請適用委託評估的,執行法院經審查可以准許。工業廠房、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權、商鋪較多的綜合市場、裝修裝飾價值較高的不動産以及股權、採礦權等特殊或者複雜財産,目前尚不具備詢價條件,當事人議價不成時,應當適用委託評估。
對於刑事涉案財産變價程式,《意見》明確,刑事裁判涉財産部分執行,涉案財物最後一次拍賣未能成交的,執行法院應按照規定,徵詢財政部門、被害人是否同意接收財産或者以物退賠等意見。財政部門、被害人不同意接收財産或者以物退賠的,可以進行無保留價拍賣。但對不動産、採礦權、大宗股票等價值較高的財産進行無保留價拍賣的,應當合理確定保證金和加價幅度,經合議庭合議後,報主管院領導批准。
《意見》要求,執行法院應全面如實披露財産調查所掌握的拍賣財産現狀、佔有使用情況、已知瑕疵和權利負擔等資訊,嚴禁隱瞞或者誇大拍賣財産瑕疵。拍賣財産為不動産的,執行法院應當在拍賣公告中公示不動産佔有使用情況,不得在拍賣公告中使用“佔有不明”“他人佔用”等表述。決定“帶租賃權”或者“帶居住權”拍賣的,應當如實披露佔有使用情況、租金、期限以及有關權利人情況等重要資訊。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對買受人有競買資格限制的,應當在拍賣公告中予以公示。
《意見》完善了被執行人自行處置機制。第二次網路司法拍賣流拍,債權人申請以物抵債或者第三人申請以流拍價購買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主張以高於流拍價的價格對拍賣財産自行處置的,執行法院經審查後可以允許,暫不啟動以物抵債、第三人購買程式。自行處置期限由執行法院根據財産狀況、市場行情等情況確定,一般不得超過60日。自行處置不動産成交的,買受人向執行法院交付全部價款後,執行法院可以出具成交過戶裁定。買方支付部分價款,剩餘價款申請通過貸款等方式融資,並向執行法院提交相關融資等手續的,執行法院經協調不動産登記機構同意後,可以出具成交過戶裁定,由買賣雙方辦理“帶封過戶”手續。被執行人自行處置失敗的,執行法院應當啟動以物抵債、第三人購買等程式。
《意見》加大不動産騰退交付力度。對不動産進行處置,除有法定事由外,執行法院應當負責騰退交付,嚴禁在拍賣公告中聲明“不負責騰退”。需要組織騰退交付的,執行法院應當製作騰退預案,積極督促被執行人及有關佔用人員主動搬離。對於督促後仍不主動搬離的,應當嚴格依法騰退,並做好執法記錄、安全保障等工作。騰退過程中,被執行人、案外人存在破壞財産、妨礙執行等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強調,執行法院將拍賣輔助工作委託拍賣輔助機構承擔的,要加強對拍賣輔助機構履職情況的監督力度,嚴禁將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必須由執行人員辦理的事項委託給拍賣輔助機構完成;嚴禁拍賣輔助人員使用辦案系統、賬戶和密鑰等,嚴防洩露辦案秘密;嚴禁私下接觸競買人,需要現場看樣的,必須有兩名以上拍賣輔助人員在場;嚴禁拍賣輔助機構、拍賣輔助人員及其近親屬參與其承擔拍賣輔助工作的財産的競買;嚴禁向第三方洩露意向競買人資訊;嚴禁私自收取費用違規排除潛在競買人。要結合轄區工作實際,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明確拍賣輔助機構工作職責和清單,規範計費方式和標準,嚴格規範拍賣輔助機構的準入和退出程式。
《意見》依法打擊擾亂網拍秩序的行為。對通過誇大、欺瞞、誤導等手段宣傳提供“拍前調查”“清場收房”“對接法院”等一站式服務,誘導買受人支付高額佣金,甚至偽造司法文書騙取財物,嚴重擾亂網路司法拍賣秩序的行為,各級人民法院要積極聯合公安、住建、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堅決依法打擊。
編審:蔡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