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縮略圖

分享到:
連結已複製
首頁> 新聞中心> 本網獨家>

律師談“邯鄲初中生被害案”:核準追訴決定或在4個月後作出

2024-03-29 00:02

來源:中國網

分享到:
連結已複製
字體:

中國網3月29日訊(記者趙超)日前,河北省邯鄲市肥鄉區一名13歲初中生遭同學殺害一案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據報道,犯罪嫌疑人為三名不滿14歲的初中生。

按照我國1997年刑法有關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未滿14周歲犯罪不負刑事責任。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總則第十七條中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那麼,最高檢核準追訴需要等待多長時間?最高檢有多大概率會啟動核準追訴程式?核準追訴的條件是怎樣的?“核準追訴”與否對犯罪嫌疑人産生什麼影響?對此,中國網記者採訪了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陳麗莎律師。

作出核準追訴決定或需要4個月的時間

陳麗莎介紹,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本案由河北省邯鄲市肥鄉區公安局報請河北省邯鄲市肥鄉區人民檢察院,由河北省邯鄲市肥鄉區人民檢察院向上逐級報請至最高檢審查決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24條、第325條規定了各級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並沒有強制性的期限規定。參考相關判例,2015年發佈的“檢例第21號:丁國山等(故意傷害)核準追訴案”中,從2014年1月25日莫旗公安局通過莫旗人民檢察院層報最高檢對犯罪嫌疑人核準追訴,到2014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對犯罪嫌疑人核準追訴的決定,核準追訴歷時139天。

陳麗莎説,丁國山等故意傷害案核準追訴所需時長可為本案做參考,最高檢對“邯鄲少年被害案”核準追訴與否作出決定或需4個月時間。

“參考以往判例,最高檢不決定核準追訴的理由表現為行為人不具有再犯危險性,以及得到被害人或家屬的諒解。而最高檢核準追訴的理由則包括行為人仍具備再犯危險性,未得到被害人家屬諒解,以及不追訴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者産生其他嚴重後果。”陳麗莎分析認為,由此可見,被害人家屬是否諒解、行為人有無再犯危險性以及案件的社會影響程度是影響最高檢是否核準追訴的關鍵要素。

3月20日至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應勇在寧夏固原、銀川調研時強調,要高度重視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對未成年人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等嚴重犯罪,符合核準追訴條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此,陳麗莎表示,“我們或許可以從中得出積極的結論。”

“核準追訴”與否,將對犯罪嫌疑人産生截然不同的影響

陳麗莎告訴記者,結合目前公佈的案件資訊,可初步判斷,三名犯罪嫌疑人被最高檢核準追訴後,將面臨承擔《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罪基本刑的刑事責任,但是不適用死刑。如果三名犯罪嫌疑人之間存在主從犯的情況,那麼從犯的刑事責任有可能在有期徒刑內解決。

同時,《刑事訴訟法》第286條對於未成年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情形,規定了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在最高檢作出是否核準追訴決定前,有網友擔憂若最終結果為不核準追訴,那麼三名犯罪嫌疑人是否就“逍遙法外”了?

根據《刑法》第17條第四款、《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1條和第45條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至少確定一所專門學校按照分校區、分班級等方式設置專門場所,對未成年人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對涉案人員設置專門場所實行閉環管理,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未成年人的矯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門承擔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陳麗莎説。

本案或將成為“里程碑式”案件

“邯鄲初中生被害案”之所以引發社會廣泛關注,陳麗莎表示,究其原因主要是本案或將成為自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以來,全國首例符合追訴條件的未成年人故意殺人案件。

陳麗莎認為,本案對於激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週歲的人的核準追訴制度具有重要意義,或將成為一件“里程碑式”案件。

針對防治校園暴力,記者注意到,目前已有《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教育部等九部門關於防治中小學生欺淩和暴力的指導意見》等諸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

“防治校園暴力,預防是關鍵。”陳麗莎表示,校園暴力問題的根源在於學生的價值觀、道德觀和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的缺失。除法律層面的制裁和糾正外,還需要加強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壓實學校、家庭的監管教育職責。

(編審:吳聞達 王月博 蔡曉娟)

【責任編輯:劉維佳】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