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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産黨工作機關條例》

2025-12-08 06:59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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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7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後的《中國共産黨工作機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條例》修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鞏固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成果,進一步強化對黨的工作機關的政治要求,規範黨的工作機關的設立和運作,推動黨的工作機關提高履職能力和工作水準。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要加強對《條例》實施的組織領導,抓好宣傳解讀和督促檢查,確保《條例》各項規定落到實處。黨的各級工作機關要深入貫徹執行《條例》,深刻領會《條例》精神,堅持政治機關定位,發揮執行機關作用,當好黨委參謀助手,切實履行實施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推進黨的事業各項職責。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條例》全文如下。

中國共産黨工作機關條例

(2016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准 2017年3月1日中共中央發佈 2025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修訂 2025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發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黨的工作機關工作,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的工作機關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深入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政治機關定位,發揮執行機關作用,當好黨委參謀助手,切實履行實施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推進黨的事業各項職責。

第三條 黨的工作機關必須堅定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遵循下列原則開展工作:

(一)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

(二)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

(四)堅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確保黨的各項工作協調一致、協同推進;

(五)堅持依照黨章黨規履行職責,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

第四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央和地方黨的工作機關。

黨委設在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黨的工作機關或者由黨的工作機關管理的機關,設在行政機關等或者由其整體承擔職責的機關,黨委直屬事業單位,參照本條例執行,黨中央另有規定的除外。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産生和運作,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執行。

第二章 設立

第五條 黨中央以及地方黨委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工作機關,主要包括辦公廳(室)、職能部門、辦事機構和派出機關,負責主管或者辦理黨的相關工作。

黨的工作機關的設立,應當適應加強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的需要,遵循優化協同高效原則,實行總量控制和限額管理。

根據工作需要,黨的工作機關可以採用合併設立、合署辦公等方式,同職能相近、聯繫緊密的其他部門統籌設置。統籌設置的仍由黨委主管。

第六條 黨中央工作機關的設立、撤銷、合併或者變更,由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提出方案,按照程式報黨中央審批決定。

地方黨委工作機關的設立、撤銷、合併或者變更,由同級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提出方案,按照規定程式由本級黨委討論決定後,報上一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批,重大事項由上一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核後報本級黨委審批。

第七條 黨的工作機關的領導機構是部(廳、委、室)務會,一般由正職、副職、派駐紀檢監察組組長或者紀檢監察工委書記及其他成員組成。

黨的工作機關的領導職數,根據工作需要和從嚴控制的原則,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黨的工作機關正職由上級機構領導成員兼任的,可以設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職。

黨的工作機關不設正職領導助理、秘書長。黨中央職能部門確有必要設置的,應當報黨中央批准。

第八條 黨的工作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幹效能的原則設置必要的內設機構。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併或者變更,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審批。

第九條 黨的工作機關在核定的編制限額內配備機關工作人員。

第三章 職責

第十條 黨的工作機關應當職責明確、權責一致,其職責一般依據黨章黨規確定,具體職責一般由有關職能配置、內設機構、人員編制規定予以明確。

應當由黨委履行的職責,黨委不得將其授予工作機關。

第十一條 黨的工作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完善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機制,確保黨中央令行禁止;

(二)貫徹落實上級和本級黨委以及上級黨的工作機關部署安排,研究部署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三)當好黨委參謀助手,及時報告有關情況、反映問題、提出意見建議,為黨委決策提供服務;

(四)按照規定和許可權制發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抓好組織實施和督促落實;

(五)加強機關黨的建設工作和群團工作;

(六)承辦黨委和上級黨的工作機關交辦的有關事項。

黨的工作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單位實行歸口領導或者歸口管理。

第十二條 黨委辦公廳(室)是黨委的綜合部門,負責推動黨委決策部署的落實,按照黨委要求協調有關方面開展工作,承擔黨委運作保障具體事務。

第十三條 黨委職能部門是負責黨委某一方面工作的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行使相對獨立的管理職能,協調指導本系統、本領域工作。

第十四條 黨委辦事機構是協助黨委辦理某一方面重要事務的機構,一般是指黨委為加強跨領域、跨部門重要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而設立的(決策)議事協調機構的常設辦事機構,承擔(決策)議事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履行特定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 黨委派出機關是黨委為加強對特定領域、行業、系統領導而派出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代表黨委領導該領域、行業、系統的工作。

第十六條 黨的工作機關應當緊扣職責任務加強機關黨建和內部管理,不斷提高政治能力和業務能力,打造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幹部隊伍。

第四章 決策與執行

第十七條 黨的工作機關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領導班子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本機關重大事項,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勇於擔當、敢於負責,切實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 黨的工作機關應當通過召開部(廳、委、室)務會會議等形式討論決定下列重大事項:

(一)學習貫徹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

(二)貫徹落實上級和本級黨委以及上級黨的工作機關的有關決定、指示和工作部署;

(三)研究討論貫徹執行本機關職責範圍內相關方針政策和黨內法規、法律法規的具體措施;

(四)討論決定本機關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事項;

(五)審議向黨委和上級黨的工作機關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六)研究部署本機關黨的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七)研究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黨的工作機關領導班子應當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規依法決策。對重大事項的決策,一般應當經過調查研究、徵求意見、專業評估、合規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式,按照規定開展與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

屬於重大決策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請示報告。

第二十條 部(廳、委、室)務會會議由黨的工作機關主要負責同志召集並主持,領導班子成員參加。主要負責同志因故無法召集或者出現空缺時,可以委託其他負責同志或者由黨委指定的負責同志召集會議。根據工作需要,會議召集人可以確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對決定事項編發會議紀要,並按照規定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 以黨的工作機關名義發佈或者上報的文件,由主要負責同志簽發。

第二十二條 黨的工作機關應當建立有效的督查、評估和反饋機制,確保領導班子決策落實。

第二十三條 黨的工作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召開部長(主任、書記)辦公會議,組織推進部(廳、委、室)務會會議決策事項的落實和研究討論專項工作。部長(主任、書記)辦公會議由部長(主任、書記)或者委託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主持召開,領導班子有關成員和有關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等參加。部長(主任、書記)辦公會議不得代替部(廳、委、室)務會會議作出決策。

第二十四條 黨的工作機關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帶頭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加強黨的創新理論武裝,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肅黨內政治生活。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求真務實,真抓實幹,推動黨中央決策部署落到實處。深入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落實為基層減負各項要求,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黨的工作機關領導班子應當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堅決維護黨的紀律,推動形成風清氣正、幹事創業的良好環境。

第五章 監督與追責

第二十五條 黨的工作機關接受黨委的全面監督,每年至少向黨委作1次全面工作情況報告,遇有重要情況及時請示報告。執行黨中央以及黨委某項重要指示和決定的情況,應當進行專題報告。對黨的工作機關作出的不適當決定,本級黨委有權撤銷或者變更。

黨的工作機關應當自覺接受巡視巡察,紀委監委及其派駐機構、派出機構等的監督,並抓好監督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

第二十六條 黨的工作機關領導班子應當帶頭落實黨的自我革命要求,自覺接受黨內監督和群眾監督等各類監督。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如實向黨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述責述廉,接受組織監督。

第二十七條 黨委應當定期對所屬工作機關履職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具體工作由黨委組織部門負責,考核結果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第二十八條 黨的工作機關領導班子成員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根據其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等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科學編制黨的工作機關職能配置、內設機構、人員編制規定,按照程式經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審定並報本級黨委審批後,以黨委辦公廳(室)文件形式印發。

第三十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商中央組織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盧小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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