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存亡危機事態”,是日本對國際法的非法僭越|國際識局
日本首相高市早苗11月7日在國會答辯時發表挑釁言論,妄稱“台灣有事”可能構成日本“存亡危機事態”,意圖以此作為日本行使集體自衛權或干預台灣事務的潛在依據,暗示日本會武力介入台灣問題。

資料圖:高市早苗。
高市早苗試圖以一個完全主觀的、純粹屬於日本國內法下的模糊概念(即所謂的“存亡危機事態”),僭越日本在國際法下所承擔的明確義務(如不干涉他國內政、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脅他國等),不僅挑戰二戰後國際秩序的基石,更暴露了其對國際法基本準則的漠視與規避。
高市早苗將“台灣有事”等同於“日本存亡危機事態”,無疑是企圖將中國內政議題納入日本國內安全框架,借用這一日本國內法律概念為干涉中國內政做辯解,本質上是對中國主權的嚴重侵犯。
台灣地位的國際法基石與不干涉內政原則不可逾越
要認清日本將台灣問題納入“存亡危機事態”範疇的非法性,首先必須厘清台灣地位的國際法基礎。自二戰結束以來,一系列具有國際法效力的文件,已明確無誤地確立了台灣屬於中國的事實與法理。
《開羅宣言》(1943年)明確規定,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波茨坦公告》(1945年)第八條重申了《開羅宣言》的條款必將實施。隨後,日本在《日本投降書》(1945年)中明確承諾,接受《波茨坦公告》所載之條款。這些文件共同構成了二戰後國際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台灣回歸中國提供了堅實的國際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作為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其對台灣的主權已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承認,並體現在《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1971年)中,該決議明確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
在此國際法背景下,台灣問題純屬中國內政的性質不容置疑。任何國家,包括日本,將台灣問題納入其國內法定義的“存亡危機事態”範疇,並以此為由考慮採取軍事行動或行使集體自衛權,都直接構成了對中國內政的非法干涉。
主權平等和不干涉內政已成為現代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七款明確規定:“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亦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不干涉內政原則是現代國際法體系中主權平等和國家間和平共處的基礎。日本試圖通過其國內法概念,為干預一個主權國家的內部事務尋找藉口,不僅是對中國主權的侵犯,更是對主權平等和不干涉內政這一現代國際法核心原則的公然挑戰。這種干涉行為,無論其動機如何包裝,在國際法上都缺乏合法性。
集體自衛權的濫用與禁止使用武力原則的紅線
日本將“存亡危機事態”與集體自衛權掛鉤,是其法理僭越的另一核心表現。日本試圖以此為由,在自身未遭受直接武力攻擊的情況下,行使所謂的“集體自衛權”。
然而,《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對自衛權,包括集體自衛權的行使,有著嚴格的限制。該條明確規定:“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武力攻擊時,在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辦法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以前,本憲章規定,不應妨礙此項會員國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固有權利。”這裡的關鍵限定是“受武力攻擊時”。這意味著,自衛權,無論是單獨還是集體,都必須以遭受實際的武力攻擊為前提。
日本的“存亡危機事態”概念,其觸發條件並非日本或其“密切關係國家”遭受“武力攻擊”,而是“對日本的存立構成明確危險”。這種模糊且寬泛的定義,極大地拓寬了自衛權的解釋範圍,使其脫離了《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的嚴格約束。
若日本以“存亡危機事態”為藉口,在台灣海峽採取軍事行動或以武力相威脅,將直接違反《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款關於“各會員國在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的明確禁令。
近期日本防衛大臣小泉進次郎視察與那國島,並稱將部署導彈,該島距離中國台灣僅110公里,這種軍事部署行為,在“存亡危機事態”的語境下,無疑具有強烈的挑釁性,構成了對中國主權的潛在威脅,並加劇了地區緊張局勢。這不僅是對《聯合國憲章》禁止使用武力原則的潛在踐踏,更是對地區和平穩定的嚴重破壞。
國內法不得優先於國際義務是鐵律
日本“存亡危機事態”概念的根本性法理缺陷,在於其試圖將一個國內法概念淩駕於國際法義務之上。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一當事國不得援引其國內法規定為理由而不履行條約。”這一原則是國際法治的基石,旨在確保國家不能通過修改或創設國內法,來規避其在國際條約下所承擔的義務。而日本的“存亡危機事態”概念,是其根據國內憲法解釋和安保法制修訂而創設的,其適用範圍和條件完全由日本國內法規定,並非國際法上的概念。
因此,無論日本國內法如何解釋或定義“存亡危機事態”,都不能作為其不履行習慣國際法和《聯合國憲章》所確立的不干涉內政原則、禁止使用武力原則以及其在《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中日四個政治文件中所作出的國際承諾的理由。日本試圖援引國內法來為其違反國際法義務的行為辯護,將其國內法淩駕於國際法之上,是對國際法體系的根本性挑戰,也是對國際法治精神的公然背離。
對二戰後國際秩序的背離與歷史承諾的扭曲
日本將“存亡危機事態”概念適用於台灣問題,不僅違反了具體的國際法原則,更是對其作為二戰戰敗國所承擔的國際義務的違背,是對二戰後國際秩序的根本性背離。
日本已接受並履行了《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書》的義務,承認了台灣歸還中國的事實。日本首相高市早苗聲稱“(日本)根據‘舊金山和約’放棄了全部權利,並無認定台灣法律地位的立場”,是對歷史文件和國際法的曲解,是對二戰後國際秩序的蓄意挑戰,也是對其在《中日聯合聲明》等政治文件中,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這一莊嚴承諾的公然違背。
(作者鄭志華繫上海交通大學日本研究中心副教授、東亞海洋政策項目負責人,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供讀者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