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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性學專家彭曉輝:兒童性玩偶“宣泄論”已被多方否定,保護兒童的堤壩不能動搖

2025-12-04 17:29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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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澎湃新聞刊發《“兒童色情特徵”情趣娃娃産銷調查:電商隱秘銷售,工廠量産供貨》系列報道後,當地多部門介入調查,多家平臺也回應表示,已對報道中披露的商家進行處理,相似違規商品將同步開展治理工作。

在視頻和文字報道發出後,我們收到了不少評論,其中一種觀點被頻繁提到:對於戀童癖來説,兒童形象性玩偶可以給戀童癖一個發泄渠道,以此減少他們的犯罪意願。“如果兒童性玩偶消失,這些人會不會就去侵犯真人兒童了?”

在學界,關於兒童色情特徵的玩偶的研究和討論也常常圍繞著兩種相互衝突的觀點展開:升級風險理論(Escalation Risk)和宣泄/保護因素理論(Catharsis/Protective Factor)。

華中師範大學生命科學院退休教授、中國著名性學專家彭曉輝告訴澎湃新聞,綜合現有學理、實證證據及法律共識,“升級風險理論”的支撐更充分,這類玩偶的社會危害性遠大於其未被證實的所謂“治療價值”。

首先從性觀念和法律視角看,“宣泄理論”認為玩偶能為戀童傾向個體提供無害出口,這一觀點有爭議且危險——它將針對兒童的性慾望正常化、工具化,直接違背了現代社會保護兒童免受性物化的核心價值觀,也與憲法底線衝突。澳大利亞等國已明確將兒童性玩偶列為違禁品,正是法律對宣泄理論的否定。

在彭曉輝看來,兒童性玩偶將抽象的病態性幻想實物化、可擁有化,會降低使用者的心理門檻,削弱道德自責機制——它不是“安全終點”,而是“危險起點”和“行為練習工具”。

“行為上,玩偶的擬人性與可擁有性提供了低風險的行為練習場景,由於不會對真實個體造成直接傷害,使用者的法律顧慮和道德壓力會大幅降低。”他提到,這種重復性行為會導致道德感和責任感的脫敏:當侵害無生命的玩具無需承擔任何後果時,使用者對類似行為的心理防線會持續被侵蝕。

昆士蘭科技大學Richards Kelly、Miles Glen、Elias Alexia于2025 年在SSCI核心期刊《Deviant Behavior》(《異常行為》)發表的論文《在澳大利亞使用兒童性玩偶的性犯罪:來自法庭案例的分析》(Sexual offending with child-like sex dolls in Australia: An analysis of court)研究分析14 起個案(含17份判決與量刑意見)發現,涉案者均為男性,年齡 21-61 歲(平均43 歲),除3起案件外,其餘涉案者均持有其他兒童性虐待材料(CSAM)等。

文章提到,樣本中有3名兒童性玩偶犯罪者將真實兒童的照片貼在玩偶上,且其中 2人還因接觸性兒童性虐待罪行被定罪,這一情況為本研究提供了證據,表明兒童性玩偶犯罪可能對真實兒童造成傷害。“本研究結果顯示,識別兒童性玩偶使用者的主要價值,或許並非在於在其行為‘升級’為對真實兒童的接觸性性虐待前將其抓獲,而在於識別已存在的兒童性虐待材料犯罪者和接觸性兒童性虐待犯罪者,並預防其再犯。”該文稱。

光明網12月3日發表的評論《公然售賣“幼女款”情趣玩偶,誰在“為惡作倀”》中也指出,在情趣娃娃銷售問題上,有部分人提出所謂“宣泄論”,其主張此類高度倣真娃娃的銷售,可以減少現實中對兒童的傷害。從現實來看,持此論調者未免太過天真。變態的慾望只會被餵養得更大,並不會被所謂“宣泄”所消解。

該文提到,從國外司法實踐來看,只要性侵兒童的罪名成立,犯人會被終身記錄為性侵犯,並對社區居民進行提醒。有些地區還要求,性侵幼童者被假釋的條件是接受化學閹割。由此可見,性侵幼童背後存在難以矯正的生理、心理因素,一兩個硅膠娃娃不可能讓潛在的性侵犯住手,反倒可能誘發和刺激侵害兒童的行為。

該文認為,今天接受用虛擬兒童“發泄”,明天就可能有人試圖在現實中試探底線。用“無害論”“發泄論”自欺欺人,無異於為“為惡作倀”。

以下是澎湃新聞與彭曉輝的對話:

澎湃新聞:近期我們關注到電商平臺上出現售賣具有兒童色情特徵的情趣玩偶,且兒童形象可定制。當下學界對這類玩偶的討論主要圍繞“升級風險理論”和“宣泄保護因素理論”,您認為這類玩偶是短期宣泄性衝動,還是會長期強化對兒童的性化認知?

彭曉輝:綜合現有學理、實證證據及法律共識,“升級風險理論”的支撐更充分,這類玩偶的社會危害性遠大於其未被證實的所謂“治療價值”。首先,“宣泄保護理論”存在本質缺陷——它將針對兒童的性慾望正常化、工具化,直接違背現代社會保護兒童免受性物化的核心價值觀,與憲法底線嚴重衝突,澳大利亞等國已明確將兒童性玩偶列為違禁品,正是法律對該理論的否定。

其次,從性心理與行為邏輯來看,性心理學研究表明,接觸性化內容會強化相關認知圖示,比如頻繁觀看成人片會降低對性侵害的感知度、提高對變異性行為的接納度。兒童性玩偶將抽象的病態性幻想實物化、可擁有化,會降低使用者的心理門檻,削弱道德自責機制,它不是“安全終點”,而是“危險起點”和“行為練習工具”。

從普通心理學的學習理論來看,一個人的行為如何得到了獎勵,這種行為就會強化並形成習慣。使用者通過玩偶的使用行為,得到的獎勵是獲得性滿足,這種獎勵機制正向反饋會強化其行為,使其需求不斷升級,最終可能從玩偶轉向真實兒童,完成“幻想到行為”的危險跨越。澳大利亞犯罪學研究所的綜述也證實,兒童性玩偶與兒童色情材料存在關聯,可能導致對未成年人的物化和強姦傾向,而所謂“宣泄價值”始終缺乏堅實證據支撐。

澎湃新聞:從性心理學的角度來看,這類玩偶對使用者的性心理和行為傾向可能産生哪些具體影響?

彭曉輝:影響是深遠且負面的,主要集中在認知強化和行為脫敏兩個核心層面。

認知上,使用者反覆通過兒童形象玩偶滿足性慾,會在神經和心理層面建立並不斷強化“兒童與性”的錯誤關聯,這種扭曲的性偏好會逐漸根深蒂固——這並非治療或宣泄異常性嗜好,反而會起到鞏固和強化的作用。

行為上,玩偶的擬人性與可擁有性提供了低風險的行為練習場景,由於不會對真實個體造成直接傷害,使用者的法律顧慮和道德壓力會大幅降低。這種重復性行為會導致道德感和責任感的脫敏:當侵害無生命的玩具無需承擔任何後果時,使用者對類似行為的心理防線會持續被侵蝕。

澎湃新聞:兒童性特徵情趣娃娃會向社會傳遞“兒童可作為性對象”的錯誤信號,這種對社會認知的扭曲是否會反過來影響潛在施害者的心理底線?結合國內外法律對兒童色情的嚴格禁止,在兒童保護的語境下,該如何看待這類玩偶的存在?

彭曉輝:首先,這類玩偶傳遞的錯誤信號危害遠超個體使用層面——它相當於在公共水域投毒,污染的是整個社會的集體潛意識,直接衝擊“兒童不可侵犯”這一文明社會的根基性共識,會侵蝕全社會的兒童保護體系。當兒童性玩偶能以商品形式流通,會模糊正常與變態、合法與非法的邊界,讓潛在施害者産生“這種慾望可被接納”“存在即合理”的錯覺,為其突破最後的心理底線提供藉口,進一步拉低社會對兒童保護的心理閾值。

從法律視角看,國內外對兒童色情的禁止立場明確且日趨嚴格。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明文禁止相關淫穢物品的製作與傳播,這類玩偶本質上就是針對兒童的淫穢物品,司法實踐中已將模倣未成年人特徵的情趣娃娃認定為淫穢物品,相關製作、販賣、傳播行為可能涉嫌“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但我認為,這類玩偶的性質比普通淫穢物品更為嚴重——它直接將兒童作為性剝削和性化幻想的載體,衝擊兒童保護的核心底線,對社會認知的扭曲具有長期性和擴散性,在法律定性上應更為嚴厲。國內外法律的核心共識是:絕不能允許對兒童的性剝削以任何形式商業化、合法化,這類玩偶的存在本身就是對法律紅線的公然挑戰。

澎湃新聞:基於以上分析,您認為在兒童保護的語境下,我們應該採取哪些具體措施應對這類現象?

彭曉輝:保護兒童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針對這類玩偶的治理必須多措並舉、全鏈條發力,具體可從四個層面推進:

第一,立法與司法層面:儘快推動司法解釋與專門規定,明確禁止生産、銷售任何具有兒童性特徵的情趣玩偶;制定清晰可操作的鑒定標準,比如通過身高、面容、身體比例等具體量化閾值界定“兒童特徵”,為執法提供明確依據,避免出現監管模糊地帶。

平臺與監管層面:電商平臺(包括線下門店)必須承擔主體責任,建立主動智慧的系統篩查機制,杜絕換關鍵詞、打擦邊球的銷售行為;市場監管、公安部門應開展常態化聯合執法,精準打擊源頭工廠,實現從生産到流通的全鏈條打擊,不讓這類違法商品有可乘之機。

第三,教育與觀念層面:全社會需加強科學的兒童保護教育與科學的性教育——要避免單純的“防止性侵教育”,因為片面強調性的負面性,可能導致兒童形成“性即淫穢、下流”的錯誤認知,影響其成年後的正常戀愛和生活——科學的性教育應兼顧性的積極價值、性的負面後果和風險警示,將“兒童不是性對象”的共識內化為社會集體意識。

第四,媒體和公眾應積極發揮監督作用,及時舉報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共同營造讓此類醜惡商品無處遁形的社會環境。

保護兒童就是保護我們的未來,在這一底線上沒有任何妥協餘地,絕不能為了少數人的私利或所謂“特殊需求”,動搖兒童保護的社會防洪堤。

【責任編輯:盧小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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