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公佈七起電動自行車産品品質執法典型案例
中國網12月4日訊 據“市説新語”微信公眾號消息,電動自行車品質安全直接關乎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生産、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的電動自行車,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市場監管總局高度重視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專項整治工作,持續重拳出擊、源頭治理,組織全系統查辦電動自行車産品品質不合格、非法改裝等違法違規行為,守牢産品品質安全底線。現公佈7起電動自行車産品品質執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陜西省西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龍域電動車銷售店非法改裝、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11月11日,陜西省西安市市場監管局將龍域電動車銷售店非法改裝、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025年10月14日,陜西省市場監管局以“聯合指導、協同辦案”模式,聯合省公安廳指導西安市市場監管局、公安局對龍域電動車銷售店開展現場執法檢查。經立案調查,當事人涉嫌非法改裝並銷售哈牛等品牌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886台,銷售金額168.22萬元;對在售176台電動自行車進行抽樣送檢,被判定為不合格,貨值金額35.74萬元。涉案車輛共計1062台,涉案貨值金額203.97萬元。西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涉案産品實施查封行政強制措施。同時,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發現9副電動自行車電子號牌,經公安機關查詢涉嫌造假。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西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
案例二: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南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欽南區綠順電動車商行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4月1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南區市場監管局對綠順電動車商行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綠源牌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86台涉案車輛、罰款20.6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1月16日,欽南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86台綠源牌電動自行車外觀與産品合格證外觀簡圖明顯不一致。經抽樣檢驗,産品存在鞍座、電池槽防篡改等問題,被判定為不合格,執法人員依法扣押上述産品並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欽南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南京宏優車輛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12月24日,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市場監管局對南京宏優車輛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臺鈴牌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222台涉案車輛、罰款58.14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8月22日,江寧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南京宏優車輛有限公司的倉庫開展執法檢查,發現222台臺鈴牌電動自行車外觀與産品合格證外觀簡圖明顯不一致。經現場測量,車輛鞍座長度均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執法人員依法對涉案産品予以扣押並立案調查。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江寧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安徽省滁州市天長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力能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生産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器案
2025年6月18日,安徽省滁州市天長市市場監管局對安徽力能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生産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充電器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4834個涉案産品、罰款11.17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3月2日,天長市市場監管局開展電動自行車充電器産品品質整治,執法人員對安徽力能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生産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器抽樣送檢。經檢驗,型號規格為48V20Ah和48V12Ah的兩款充電器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被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共生産48V20Ah型號充電器2850個、48V12Ah型號充電器1900個,執法人員依法對全部涉案産品予以扣押並立案調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天長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江西省南昌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南昌市西湖區鑽豹電動車行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7月8日,江西省南昌市市場監管局對西湖區鑽豹電動車行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593台涉案車輛、罰款50.6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5年4月15日,南昌市市場監管局接到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線索移送函,市場監管部門聯合公安機關、檢驗機構成立聯合調查組,依法對西湖區鑽豹電動車行涉嫌銷售偽劣電動自行車行為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分三次購進10種規格型號的五星鑽豹電動自行車593台,將電動自行車鞍座換成免費贈送的超長鞍座,涉案貨值金額為50.66萬元。經檢驗,上述電動自行車均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被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南昌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上海咏佳貿易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5月23日,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管局對上海咏佳貿易有限公司未建立並執行進貨驗收制度、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等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112台涉案車輛、罰沒合計14.3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17日,青浦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上海咏佳貿易有限公司位於青浦區興業支路22號的倉庫開展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分兩次購進電動自行車217台進行銷售。兩批次産品均未提供進貨單據等證明材料,違反了進貨驗收制度。同時,當事人對第一次購進的93台電動自行車自行進行了加裝後備箱、防護欄、電池儲蓄盒,更換加長座椅等非法改裝;第二次購進的124台電動自行車經委託檢驗,整車品質、尺寸限制、蓄電池防篡改等項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被判定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十三條和第三十三條、《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青浦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品質法》第四十九條、《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和《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七十九條之規定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七:廣東省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寶安監管局查處深圳市卡西威爾科技有限公司生産、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5年6月3日,廣東省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寶安監管局對深圳市卡西威爾科技有限公司生産、銷售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0.95萬元和5台涉案車輛、罰款10.86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1月15日,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寶安監管局根據廣東省市場監管局轉辦線索“深圳市卡西威爾科技有限公司在直播平臺稱其産品優化後時速能達到50km以上”,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經營場所存有貨號為CT20s和T16的2台電動自行車,經測量其座墊長度均為47cm,超過了35cm的強制性國家標準要求,執法人員依法對涉案産品予以扣押並立案調查。經查,深圳市卡西威爾科技有限公司從事電動自行車開發設計、生産、銷售,在直播平臺註冊有店舖賬號為“FTN深圳市卡西威爾科技有限公司電動車專賣店”。執法人員共查獲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5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産品品質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寶安監管局依據《深圳經濟特區産品品質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