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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開新型腐敗“面紗”,讓隱性腐敗難“隱”

2025-12-04 08:18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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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發佈典型案例懲治金融領域職務犯罪

揭開新型腐敗“面紗”,讓隱性腐敗難“隱”

《工人日報》

本報訊 (記者盧越)以加入某公司獲取“勞動報酬”的方式收受賄賂;與請託人“合作經營”公司,以分配利潤的方式收受賄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佈依法懲治金融領域職務犯罪典型案例,披露相關案情,司法機關穿透新型隱性腐敗的“面紗”,依法對被告人判處刑罰,讓新型腐敗不“新”、隱性腐敗難“隱”,精準有力予以懲處。

黃某受賄案是司法機關依法懲處政商“旋轉門”受賄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黃某利用擔任某國有商業銀行資産管理部、機構業務部總經理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者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黃某森實際控制公司進入某國有商業銀行特定客戶名單等事項提供幫助。黃某與黃某森約定,由黃某森先以“安家費”名義給予黃某部分費用,待黃某離職進入黃某森實際控制公司後,再以“薪酬”名義繼續給予錢款。

2018年3月,被告人黃某收受黃某森實際控制公司以“安家費”名義給予的3000萬元後,從某國有商業銀行辭職,並於2018年8月13日與該公司下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工資500萬元/年,獎金500萬元/年。截至2022年3月13日,黃某森實際控制公司以“安家費”“獎金”“工資”等名義給予黃某財物共計4268萬餘元,另有“薪酬”1011萬餘元未支付。此外,黃某還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33萬餘元。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400萬元,依法追繳犯罪所得及收益。

政商“旋轉門”受賄犯罪往往涉及任職期間謀利、離職後“領薪”等諸多環節,甚至還可能披上“人才引進”“專家顧問”“企業高管”等合法外衣,隱蔽性強,查處難度大。司法機關對黃某依法判處刑罰,明確劃出法律紅線,凈化了金融市場生態,維護了社會公平正義。

司法機關依法懲處“合作經營”型受賄犯罪,李某、徐某受賄案即是其中的典型案例。該案中,被告人李某、徐某作為國有信託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未實際出資的情況下,以“合作經營”為名收受財物。司法機關對李某、徐某依法判處刑罰,體現了司法機關對信託行業腐敗犯罪“零容忍”的鮮明態度,彰顯了依法嚴懲金融領域受賄犯罪的堅定決心。

典型案例還堅持依法從嚴懲處。劉某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被告人受賄1.5億余元,利用影響力受賄3700萬餘元,造成鉅額貸款無法收回。吳某受賄、挪用公款、違法發放貸款、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案,被告人受賄2.75億余元、挪用公款5.08億余元。兩案被告每人平均被依法判處死緩,終身監禁,彰顯了司法機關依法從嚴懲治金融領域職務犯罪的鮮明立場。

【責任編輯:劉洪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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