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城投公司不規範融資 誰在承擔最後風險?
短線投資即可獲益,收益率超8%,暗示有地方政府“背書”……半月談記者在基層調查發現,一些地方城投公司向外省市開放融資,吸引了不少個人投資者。隨著監管持續加碼、融資渠道收緊,部分城投國企“劍走偏鋒”,其不規範操作已出現逾期兌付,甚至誘發隱性債務風險新變種。受訪專家提醒,新情況看似是城投公司融資多元化,實則容易將風險向更多個體轉嫁。
個人投資者加碼,銷售暗藏風險
“全家一輩子攢的錢都投進去了,老人看病、孩子上學都急需用錢”“投資時借的錢不知道怎麼還”……今年4月,東部省份多位投資者反映,受城投公司國資背景以及高利率吸引,他們購買了一些城投公司發售的定向融資産品,投資金額從幾十萬元到數百萬元不等,有些人押上畢生積蓄、養老錢,甚至借款投資。
多位知情人士透露,部分城投公司為擴大融資,借助外省承銷公司在長三角多地跨區域銷售定融産品。來自外省的城投定融産品因收益率畸高很快大量銷售,此前均正常兌付,直到2024年部分産品開始出現利息逾期兌付情況,焦慮情緒逐漸在投資者群體中蔓延。
此前,城投公司發售的定融産品的購買主體通常為機構或企業。然而,近年來部分城投公司收益收窄,開始用高利率向更廣泛的投資個體兜售。半月談記者調查了解到,上述城投公司向個體投資者發售定融産品時常用三種“套路”:
——宣傳“高回報、回款早”。認購人提供的數十份協議顯示,多家城投公司跨省份售賣的定融産品的收益率均高於8%。一張宣傳城投産品的廣告頁顯示,認購期限分為12個月、24個月、36個月,認購金額分為10萬元、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5個等級,最低額度最短期限年化收益率9.6%,最高達11.7%。
令人不解的是,這些城投定融産品同時呈現“高收益率”與“短認購週期”特徵。一位金融領域專家告訴半月談記者,城投公司募集的資金多用於公共基礎設施,投資收益週期較長、收益率也偏低,高收益、短週期的産品與項目本身的收益邏輯相悖,也違背市場運作基本規律,容易出問題。
——暗示政府“背書”,平臺互相擔保。半月談記者看到,上述廣告頁上清晰標注著外省某地級市的經濟總量、經濟增速,“助力地方經濟,共用發展紅利”12個紅色大字格外醒目。地方國有平臺公司相互擔保,更打消了認購人的疑慮。以某市的一家綜合開發有限公司為例,該公司註冊資本達2.8億元,且有註冊資本為7億元的一家旅遊集團擔保。“發行方動輒數億元的註冊資本,擔保方也是國有公司,徹底打消了我們的疑慮。”認購人李女士説。
——大機構不賣,“小仲介”推銷。一位高校金融專家介紹,正常的債券多通過銀行、證券公司發行,這些大機構為了自身信譽不敢虛假推銷。部分城投公司則委託第三方承銷,有的第三方還要依託挂靠的大機構資質。這些“小仲介”有時為了做大業績、獲取返點,刻意隱瞞風險,違規誇大收益。
不規範融資何以發生
城投一般指“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是由地方政府出資設立的國有企業。城投公司在推動地方城鎮化進程的同時,因隱含地方政府“擔保”,成為地方隱性債務的重要來源。在防範化解地方隱性債務的政策導向下,不少城投公司轉型投資地方産業、開展市場化經營,但部分業務基礎薄弱、地方資源稟賦有限的城投公司,仍希望通過不規範操作填補資金缺口。
業內人士分析,一些地方城投融資出現問題,重點應從跨區域監管存在盲區、發行方風險披露及償還能力不足,以及認購方對投資風險認知不夠等方面剖析癥結。
一位地方金融辦監管幹部透露,對於城投定融産品的異地交易,當風險達到一定等級,才能引用地方金融條例予以叫停。“被叫停時,外省份城投定融産品發行方還抱怨‘存在地方保護主義’。”
半月談記者調研了解到,北方某市的一家城投公司成立於2024年7月,同年9月開始發售相關定融産品。多位認購人稱,他們第一時間認購該産品,但時隔一季度左右,利息兌付就發生異常。
一位認購人提供的某城投公司“收益權轉讓項目説明書”顯示,發行人承諾“本項目認購資金用途合法合規,備案程式合規”。一位受訪高校金融學者認為,説明書看似清晰,但認購人剛買一季度左右就遭遇違約,説明發行人並未將投資標的的風險講清楚,也並未準備足夠的備用金防範恐慌性擠兌風險。
半月談記者翻閱相關認購協議發現,“合格投資人”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凈資産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産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認購協議明確,“不具備以上條件卻又接受本項目協議的虛假承諾者,應自行承擔由此引發的所有責任或損失”。多位認購人坦陳,自己並不完全符合認購條件,也未仔細閱讀風險提示,但在高額利潤誘惑下,覺得有國企信用“背書”,不會出問題。
精準規範城投定融産品
“十五五”規劃建議指出,提高防範化解重點領域風險能力,統籌推進房地産、地方政府債務、中小金融機構等風險有序化解,嚴防系統性風險;加快構建同高品質發展相適應的政府債務管理長效機制。
受訪專家認為,在債務到期壓力與公開市場融資不暢的情況下,部分規模較小的地方城投轉向利用發行門檻低、融資成本高的非標準化融資渠道,在兌付能力有限的情況下,此舉無異於飲鴆止渴,還可能因後續兌付違約引發連鎖反應。
截至目前,部分地方政府雖已督促涉事城投公司與投資者進行多輪談判,形成處置方案,但兌付時間和額度仍時有波動,一些人仍心存擔憂。
受訪工作人員認為,由於部分交易隱蔽進行,所涉人員、資金規模尚未全部摸清,要對發行方實施債務穿透式監管,全方位摸清所涉人員、資金規模,排查直接風險、關聯風險、潛在風險等。
高校金融學者呼籲,加快財稅體制、政績考核等所有改革,成立合規償債基金,在源頭端提高債務償還能力,實現“借得規範,用得高效,還得可持續”。同時,地方城投要從過去幫地方“找錢”、投資基建的角色,轉變為支援地方新舊動能轉換的國有企業,依託區域資源稟賦,探索實現從“基礎設施投融資”向“城市産業投資運營”轉變。
“投資第一性原則是安全。”一位受訪高校學者認為,相關案例反映出公眾對城投定融産品的風險認知不到位,建議進一步做好金融知識普及,提高認購人的風險識別能力。與此同時,從源頭把關城投公司發售的定融産品,全面規範仲介行為,嚴厲打擊虛假利誘式推銷,引導公眾理性投資,為高品質發展築牢金融和社會安全屏障。
(來源:半月談微信公眾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