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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員眾包模式下的“隱形墻”如何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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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員眾包模式下的“隱形墻”如何打破?

2025-03-25 09:56

來源:成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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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難認定 索賠“隔層紗” 快遞員眾包模式下的“隱形墻”如何打破?

2023年8月27日,順豐快遞員羅先生在一次送快遞途中因避讓機動車不慎摔傷,造成尺骨近端骨折,被鑒定為十級傷殘,從保險公司獲得2.3萬餘元賠償。羅先生認為自己屬工傷,於是起訴騎手平臺運營方以及為騎手提供訂單和考核的企業,索賠15.1萬元,目前該案已立案。

記者梳理多起案例發現,眾包騎手送件過程中傷殘想要獲得工傷賠償,只能起訴平臺運營方以及為騎手提供訂單和考核的公司。這些企業常常會稱,企業與騎手簽訂的並非勞動合同,不存在雇傭關係,因此沒有賠償義務。但多起案例也顯示,法院最終會確認勞動關係,支援賠償訴求。

案例透視

眾包騎手傷殘獲賠難 勞動關係認定成焦點

記者在裁判文書網上搜到2022年北京豐臺一起騎手受傷案例。判決書提到,同城騎手為顧客送餐途中不慎摔傷,經鑒定為十級傷殘。該騎手在順達同行公司開發的、由被告眾普拉斯公司運營的順豐同城騎士官網、APP註冊成為騎士配送員,騎手與被告順達同行公司、眾普拉斯公司、小創雲公司在順豐同城騎士網簽訂《隱私協議》《眾包平臺註冊協議》《共用經濟平臺服務協議》等。

法庭上,順達同行公司、眾普拉斯公司辯稱,原告要求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順達同行公司是涉訴的技術開發方,並不參與經營;眾普拉斯公司是平臺運營方,僅提供騎手和配單的技術服務,沒有勞務和用工需求,原告主張其承擔責任沒有法律依據。小創雲公司辯稱,其是代商戶向原告發放服務費,和原告方是合作關係。

法院最終認定,《共用經濟平臺服務協議》中載明瞭配送人員的素質管理要求、扣罰規則,由眾普拉斯公司代為投保,由小創雲公司進行費用結算,並要求騎手須通過其指定網路支付工具賬戶,故眾普拉斯公司、小創雲公司與騎手形成事實上的用工關係。僱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安徽阜陽太和縣人民法院官方賬號曾發佈一起案例。2022年2月21日,劉某應聘到某快遞公司的分揀中心工作。同年7月12日,劉某線上上與某資訊公司簽訂了《服務協議》,約定雙方建立合作關係,不存在勞動關係或勞務關係。劉某在分揀中心工作期間的勞動報酬由某資訊公司發放。

2023年4月28日,劉某下班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傷。劉某想申請工傷認定,某快遞公司以劉某係某資訊公司員工為由不承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某資訊公司則聲稱與劉某沒有隸屬關係,也沒對其進行勞動管理,與劉某不存在勞動關係。

法院最終認為,劉某與某資訊公司簽訂的《服務協議》約定的“不存在勞動關係或者勞務關係”,屬於限制劉某主要勞動者權利的約定,該格式條款約定無效。劉某在公司從事分揀工作期間,需要上下班打卡,且要遵循分揀中心的各項工作安排及具體管理制度,分揀中心是由某快遞公司經營管理,故某快遞公司對劉某實施了勞動法意義上的管理行為。

法院還認為,劉某在某快遞公司從事工作是相對長期和固定的,其收入主要依賴於在某快遞公司工作獲得的勞動報酬。劉某與某快遞公司之間符合勞動關係的法律特徵,應認定為勞動關係。

業內説法

靈活用工模式下有的人幹得也很“靈活”

權益保護仍較依賴訴訟

如何更好地保障新業態勞動者的權益?2021年6月,經國務院批准,交通運輸部、國家郵政局、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多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做好快遞員群體合法權益保障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提升快遞員社會保險水準,允許用工靈活、流動性大的基層快遞網點優先參加工傷保險。當年12月,人社部等部門發佈《關於推進基層快遞網點優先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明確,快遞企業使用勞務派遣方式用工的,應督促勞務派遣公司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用工靈活、流動性大的基層快遞網點可優先辦理工傷保險。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人社部部長王曉萍在發佈會上表示,將適應就業方式的變化,研究完善參保繳費辦法,將更多的靈活就業人員、農民工、新就業形態人員納入企業職工社保制度。此外,新就業形態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兩年多來,快遞、外賣、網約車司機等平臺從業人員參保人數已超過1000萬人。

一名某大型快遞企業的中層管理人員告訴記者,快遞業目前有三種用工模式:全日制的自有員工、加盟商招工和共用經濟的靈活用工方式。京東作為商流、物流一體化企業,全日制正式員工比較多,企業會繳納社保。“三通一達”和極兔等物流企業都以加盟制為主,加盟網點給快遞員簽勞動合同為他們購買保險。此前人社部、國家郵政局曾推動物流企業為快遞員購買單工傷保險,可不用繳納五險一金,只為快遞員購買工傷保險。同時,加盟網點也會購買僱主責任險。至於共用經濟靈活用工的模式,平臺會模糊勞動關係,因為他們將快遞員當成創業者,兩者是合作關係,個人風險自擔,但平臺也會購買意外保險。

上述業內人士表示,現在的困境是,除了京東等個別企業快遞員可以全日制長期幹,有穩定合同關係,可購買保險。其他用工模式都非常靈活,一旦簽合同,企業就無法解雇快遞員,但快遞員卻可以幹幾天就換工作,這種模式下企業無法為他們提供工傷保險。也有的快遞員早上送快遞,下午開網約車,這種情況也無法確定誰應為他們繳納社保醫保。産生了侵權糾紛,沒有形成賠付的機制,雙方往往協商不下,所以産生了糾紛比較依賴訴訟。

律師建議

快遞員“工傷”如何認定?

可增設“不完全勞動關係”類別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輝認為,新就業形態中,快遞公司、外賣公司通過外包給代理商的運營模式來實現其業務延伸,使配送員與快遞公司之間形成法律隔離,降低運營成本、規避用工責任,是一種合同嵌套行為。平臺與配送員之間的協議往往存在排除勞動法適用的條款,將經濟從屬性與人身從屬性割裂,使得配送員難以被納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保障。

王輝提到,此類現象,實踐中存在一些探索。2022年12月27日最高法發佈的《關於為穩定就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提出,要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保障。針對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但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的,法院應當在勞動報酬、執行工作任務遭到損害時的責任分擔、與用工管理相關的演算法規則等方面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

王輝認為,可通過修改立法,加強審查和監管的方式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比如,可增設“不完全勞動關係”類別,明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在社保、工傷等方面的權益,避免平臺以“非標準用工”為由逃避責任。同時,要加強協議審查,若存在共用經濟平臺服務協議中約定雙方之間不能認定為勞動、勞務或雇傭關係的情形,則該約定不當免除了平臺或用人單位的義務,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表示,工傷認定的前提通常是存在勞動關係。如快遞員與平臺簽訂的是《眾包平臺註冊協議》《共用經濟平臺服務協議》,這種模式下雙方關係可能更傾向於合作而非雇傭,不能簡單判定為工傷。但如果能證明平臺對其工作有管理、監督等情況,與快遞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在送快遞途中受傷就有可能被認定為工傷。

王輝提到,對於新就業形態中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係,應根據雙方之間真實權利義務內容予以認定。對於快遞騎手與快遞公司之間關係的認定,若快遞員穿著快遞公司服裝、接受公司管理、接受工作安排、服務流程標準化且報酬穩定,存在事實上的人格、組織、經濟等較強的從屬性,即使存在自主接單等靈活性特徵,法院仍可認定其存在勞動關係。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首席記者 吳陽

【責任編輯:實習生-劉恩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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