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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聯合公佈4起非法佔用耕地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2024-12-24 08:30

來源:自然資源部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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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自然資源部微信公眾號消息,近年來,各級公安機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強化責任擔當,密切協作配合,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依法嚴厲打擊非法佔用農用地等破壞耕地違法犯罪活動,持續保持了嚴打高壓態勢,切實守牢18億畝耕地紅線。

為發揮警示教育作用,公安部、自然資源部聯合公佈4起非法佔用農用地違法犯罪典型案例,分別涉及違法佔用耕地挖砂取土、修建房屋、挖塘養魚、建設旅遊項目,造成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4起案件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1個單位和7名自然人依法受到刑事處罰。

一、遼寧省大連市劉某軍等人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一)基本情況。2023年3月,根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移送案件,大連市公安局金普新區分局偵破劉某軍等人非法佔用農用地案,抓獲犯罪嫌疑人3名。經查,2022年以來,犯罪嫌疑人劉某軍為謀取經濟利益,在明知其流轉和租用的土地為耕地,且未取得用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組織殷某飛、剛某峰等人在金普新區華家街道某村耕地內挖砂,並使用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回填現場,造成47.98畝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2024年2月,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判決劉某軍等3人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其中,判處劉某軍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5萬元;殷某飛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剛某峰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

(二)警示意義。“保護耕地要像保護文物那樣來做,甚至要像保護大熊貓那樣來做”。落實對耕地的最嚴格保護制度,必須依法嚴厲打擊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行為。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擅自在耕地上挖砂、取土。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對非法佔用耕地挖沙、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造成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的,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本案中,公安機關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密切協同配合,強化行刑銜接,接到移送案件後迅速立案偵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土地勘測、認定鑒定等調查取證工作給予有力支援,兩部門形成打擊非法佔用農用地違法犯罪的合力,大力推動被毀耕地修復,對該省涉耕地違法犯罪起到強有力的震懾和警示作用。

二、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張某等人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一)基本情況。2023年6月,根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移送案件,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偵破張某等人非法佔用農用地案,抓獲犯罪嫌疑人2名。經查,2012年11月,犯罪嫌疑人張某(牡丹江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包牡丹江市東安區興隆鎮某村43.57畝耕地,夥同他人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情況下,私自將耕地地面硬化、修建房屋、安裝設置地秤,造成38.47畝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2024年8月,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法院判決牡丹江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罰金5萬元;判決張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

(二)警示意義。“但存方寸地,留與子孫耕”。非法建設佔用等行為導致耕地非農化、永久基本農田非糧化,不利民生永續發展,嚴重危害糧食安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都必須嚴守法律法規規定,嚴守耕地保護紅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本案中,公安機關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過聯合督辦、聯動上案等方式,在勘查走訪、衛片共用、認定鑒定等方面密切協同,起底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觸碰耕地紅線的犯罪行為,實現“辦理一案、震懾一片、凈化一域”工作目標,對非法佔用、毀壞耕地行為敲響警鐘。

三、江西省鷹潭市劉某軍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一)基本情況。2023年6月,根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移送案件,江西省鷹潭市公安局偵破“5·15”非法佔用農用地案,抓獲犯罪嫌疑人1名。經查,2023年3月以來,犯罪嫌疑人劉某軍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情況下,租用鷹潭市龍虎山鎮某村耕地100畝,挖塘養甲魚並使用水泥硬化田埂邊坡,造成48.83畝永久基本農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2024年5月,貴溪市人民法院判決劉某軍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

(二)警示意義。“農田就是農田,而且必須是良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佔用永久基本農田挖塘養魚。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了非法佔用永久基本農田挖塘養魚的法律責任。對違法佔用永久基本農田挖塘養魚造成種植條件破壞,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公安機關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強化行刑銜接,建立資訊共用、技術支援、提前介入、聯席會議等機制,形成聯勤聯動、協同共治工作格局,確保了案偵工作有力推進,被佔耕地及時恢復種植條件;鷹潭市委市政府印發《鷹潭市加強耕地保護打造無違法用地城市的實施意見》,為依法嚴厲打擊非法佔用、毀壞耕地違法犯罪行為,促進源頭治理、綜合治理提供了法治保障、制度保障。

四、湖北省安陸市張某祥等人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一)基本情況。2023年5月,根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移送案件,湖北省孝感市孝昌縣公安局偵破安陸市張某祥等人非法佔用農用地案,抓獲犯罪嫌疑人2名。經查,2021年8月至2023年3月,犯罪嫌疑人張某祥、左某華等人在未取得用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以開發農村文化旅遊項目為由,擅自在安陸市洑水鎮3個村農用地上施工修路、平整土地並開採土石20余萬立方米,造成203畝農用地(其中永久基本農田26.5畝、一般耕地41.5畝,其他為林地等)種植條件嚴重毀壞。2024年1月,孝昌縣人民法院判決張某祥、左某華非法採礦罪、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並處罰金6萬元、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7萬元。

(二)警示意義。“耕地紅線一定要守住,千萬不能突破,也不能變通突破”。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以招商引資開發農旅項目等名義掩飾其非法佔用農用地行為,造成耕地資源被嚴重破壞等惡劣後果。為深挖徹查案件,公安機關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強化行刑銜接,積極開展資訊共用、定期會商、協調聯動;在案件訴訟過程中,共同配合檢法部門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公益訴訟,取得良好耕地修復效果。面對社會資本下鄉,相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時刻繃緊守護耕地紅線的弦,從事各類建設依法依規使用土地,堅決杜絕非法佔用、毀壞耕地等違法犯罪行為。

【責任編輯:劉洪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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