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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形加班“認定難,下班後的“離線權“該咋保障?

2024-12-20 09:22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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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十點,工作群消息提示音響個不停

專家:引入離線權減少“隱形加班”保障數字時代勞動者休息權

調查動機

前幾天,一則“朋友圈被領導點贊成認定加班證據”的新聞衝上熱搜榜,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據報道,一員工在休息日推廣公司産品,發朋友圈後獲得領導點讚,後該員工被公司解雇,以此證明自己之前存在加班,主張公司支付加班費獲法院支援。

隨著數字時代的到來,勞動者權益保護呈現出新的特點,各種“隱形加班”如“人不在工位,活還在身上”“24小時不敢關機,隨時接工作任務”“下班回到家還得參加線上培訓”等飽受詬病。

“隱形加班”是否屬於加班,如何界定?勞動者下班後的“離線休息權”(也稱“離線權”)該如何保障?對此記者進行了調查採訪。

□ 本報記者 趙麗

□ 本報實習生 陳穎

在四川成都某影視公司工作的鄭婷,隨身攜帶電腦已成為職業習慣——“比如晚上正在和朋友一起吃晚飯,手機收到這樣的資訊‘表格裏面標注的地方麻煩補充一下,按照上面的格式……’”每當這時,她就會條件反射般地立即放下筷子回復消息,“發消息來的也是打工人,他們也在加班”。

下班後還經常需要處理工作的何止鄭婷一人。今年12月初,某知名母嬰品牌創始人發佈視頻稱自己已退出公司所有員工群,原因在於他對員工週末不響應的工作態度極度不滿。此事再次引發網友對離線休息權的廣泛討論。

有全國政協委員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提交《關於保障勞動者離線休息權的提案》稱,“離線休息權”指勞動者在法定或約定工作時間之外,拒絕通過數字工具進行工作聯絡或處理工作事宜的權利,建議將離線休息權入法,減少勞動者出現“休而不息”的情況,從而更好地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有受訪專家建議,有必要引入離線權,規定用人單位特定時間段不可以聯繫勞動者,但也不應當極端化,如下班後偶然的、應對緊急工作需要的聯繫不應當被全然禁止。

隱形加班成為常態

隨時線上處理工作

當拖著疲憊的身軀下班回到家,在某金融機構工作的李娜本想享受片刻的寧靜,可直到晚上10點,工作群裏的消息提示音依舊響個不停。

“每天要在群裏彙報當天的工作進展,聯繫了多少個客戶等。如果不及時回復消息,就會被點名批評‘擅離崗位’。”李娜説,“24小時待命”的緊迫感讓她感到身心俱疲。

鄭婷也深有同感。“我的工作時間是朝九晚五,但我發現從去年開始,經常會在非工作時間接到上級或是同事的工作安排。”鄭婷説,這樣的情況越來越頻繁,每週至少一兩次,有時需要立即完成,有時回復“收到”後第二天再到單位處理。如果遇到比較緊急的情況但又沒及時在工作群裏回復,領導就會馬上打電話來質問:“你怎麼沒關注群裏的消息?”

有一次週末,鄭婷帶著家人逛公園,眼看手機馬上就要沒電了,她著急地四處尋找租借充電寶的地方,“手機1分鐘都不敢關機”。

在廣東某網際網路大廠做産品運營的趙凱告訴記者,最痛苦的不是經常工作到深夜,而是回到家都零點了,部門領導還在工作群裏發消息安排任務,提醒大家沒有完成的工作任務和明天一早就要提交的材料。

“我工作這麼久從來不敢關機,因為下班後部門領導隨時會打來電話,你説下班和加班還有什麼區別?!”趙凱吐槽道。

要求手機24小時開機,工作群裏的消息必須及時回復,晚上開會……《法治日報》記者近日採訪北京、河北、廣東等地各行各業20多位勞動者發現,其中有15位人存在結束工作時間並離開工作場所後線上上進行“隱形加班”的情況,而且他們並未得到任何形式的補償,如加班費、補假等。

記者注意到,“隱形加班”已經是不少上班族的生活常態。“最討厭非工作時間發消息來佈置工作”“回個電話是浪費不了多少時間,但是會破壞一整個週末的好心情”“24小時為工作待命,卻從來沒人提過加班費的事”……社交平臺上,各種與“隱形加班”有關的吐槽刷了屏。

採訪中,也有勞動者表示,數字時代,企業一些特殊的工作崗位,以及面對緊急情況時,勞動者理應線上及時處置工作。

從事廣告經營工作的陳女士説,自己的工作沒有上下班之分,因為需要對接很多部門和客戶,大家的時間又湊不到一起,只能利用下班時間溝通,每天回家路上都要回電話、回消息。身邊的朋友早已習慣她帶著電腦吃飯,常常吃到一半,發現她正埋頭打字。

在數字經濟的驅動下,許多行業的工作模式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特別是在IT、金融、媒體等領域,遠端辦公、彈性工作時間已形成共識,不少網友表示:“像醫生、老師、警察等職業,怎麼可能完全做到‘離線休息’,我們還是要區分不同情況”。

界定標準尚未明晰

認定舉證存在困難

“我聽過‘隱形加班’,也聽過離線休息權,但在我們這種單位,下班時間處理工作事宜是普遍存在的現象。”在杭州一家醫療器械企業工作的張先生説,上周在下班路上,就接到了3個工作通知,分別是第二天要交的報告一定要按時拿出來,臨時安排第二天一早有個會議要參加,以及上級領導想了解一項工作的內容,需要他馬上彙報該項工作的進度。

“如果我以加班為由要加班費或其他補償,領導就會告訴我,這本來就是我應做的工作,不算加班。”張先生説。

對此,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教授範圍認為,加班應當是在工作時間之外並且是為了用人單位利益,以及受單位安排處理相關工作事務。下班之後基於老闆或者客戶通過社交媒體佈置工作任務符合加班的構成要件,應該屬於加班。

記者梳理髮現,司法實踐中,一些相關案例的判決顯示不支援賠償加班費,原因包括勞動者提供的證據不能直接證明係經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未能證明勞動者所主張的存在連續性、常態性加班情形等。也有受訪者表示其不敢維權或維權難的主要原因為舉證難和認定難。

“下班後接了老闆或客戶的電話是否屬於工作,在多大程度上應當計入工作量,這些目前都是不清晰的。”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任沈建峰説,“事實上,不是所有的‘線上辦公’都算加班,若僅在社交群裏作簡單溝通,具有偶發性和臨時性,未影響勞動者生活休息,則不應認定為加班”。

怎樣確定“隱形加班”的工作時長也需斟酌。沈建峰説,考慮到勞動者通過社交軟體進行加班的“工作狀態”難以把握,用人單位不能實時進行監督,而且勞動者在“隱形加班”的過程中也可以進行其他生活活動的特點,如果直接將聊天記錄體現的某個時間段或者某一天的時間全部認定為加班時間,對用人單位而言有失公平。

在範圍看來,對“隱形加班”存在舉證和認定難,主要原因在於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難以證明社交媒體安排工作人員與單位的同一性,即加班是按照單位要求在延長的工作時間段完成工作任務,勞動者需要證明工作任務是單位安排,而通過社交媒體佈置工作任務的人員是否為單位領導或者代表單位領導面臨舉證困難;

二是難以證明符合單位規定的加班要件,用人單位通常通過規章制度等明確加班需要經過審批等程式,“隱形加班”的情形下,勞動者加班通常未經過審批流程;

三是某些情形下難以證明基於安排完成相關工作,比如單位通過語音等方式讓勞動者完成相關工作,勞動者要舉證是基於單位安排,而非主動,存在一定困難;

四是難以證明工作時間抑或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勞動者僅依據社交媒體記錄,難以區分是工作時間還是延長工作時間,因此,其還需舉證單位的工作時間安排。

在受訪專家看來,數字時代的勞動問題具體怎樣認定、怎麼舉證等需要在未來的案件辦理中不斷完善。

“可以由最高審判機關聯合人社、財政等部門制定司法政策,尤其是通過發佈典型案例、指導性案例等界定數字時代加班的認定要件。”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社會法研究所所長婁宇説。

逐步探索總結經驗

謹慎入法完善制度

“且不説在當前實踐中,拒絕加班已是難上加難,對自己職業發展和與領導的關係影響,對職業的責任感以及加班費的誘惑等都會成為勞動者無法拒絕加班的原因,更何況線上發來工作任務即使拒絕承擔,其本身已經構成對勞動者休息和生活的干擾了。”沈建峰認為,為此,有必要引入離線權,規定用人單位特定時間段不可以聯繫勞動者。

沈建峰表示,離線權並不是簡單的加班拒絕權。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據此勞動者已有拒絕加班的權利。離線權是針對數字時代勞動者隨時可及帶來的問題,而提出的不被聯繫和打擾的權利。它是一種數字時代休息領域升級版的保護措施。按照離線權的邏輯,離線不只是拒絕加班,而是不被打擾;不是勞動者可以拒絕下班後線上安排的工作,而是用人單位的聯繫行為本身就是違反法律規定,它是一種在工廠圍墻消失之後,用法律之手再度切割工作和生活的制度安排。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副教授張麗雲也提出,離線權的引入其實是將勞動者的勞動權和休息權放到了最重要的位置。8小時之外的工作時間可以拒接勞動安排的電話和拒絕線上安排,且不能因此追究勞動者責任。儘管我國的法律制度並未提及“離線權”,但是制度上對於加班的最長時間是有限定的,也是對勞動者基本休息權的保障。

婁宇的看法則有所不同:“加班是一個協議行為,需要勞資雙方協商一致。保持時刻線上也不意味著必須接受來自用人單位的加班安排,沒有必要將‘離線’權利化。可以通過司法實踐和發佈司法政策的方式,將社交媒體時代加班的認定條件進行合理的改造,適應當下的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受訪專家提出,單位可能的確存在24小時為消費者提供服務的需要或彈性工作制的情況,針對離線休息這一需要平衡用人單位需求與勞動者權益保護的複雜問題,是直接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規定,還是先採用指導案例、規範性文件等模式先行探索,不斷總結經驗,待未來成熟時再轉化為立法,今後還需作進一步探討。從比較法上來看,法國、義大利、西班牙、德國、美國以及歐盟採用不同的規範方式,我國也需要探索適應中國國情的應對模式。

“離線權作為一種剛性的切割工作和休息的措施也不應當極端化。一方面,如同現代社會幾乎所有勞動者工作期間都可能使用通信軟體處理私事一樣,下班後偶然的、應對緊急工作需要的聯繫並不應當被全然禁止。”沈建峰説,另一方面,離線權設置的絕對不被打擾的時間,不應是下班後的全部16小時,而可能是連續的11小時或者9小時。這兩方面的調試是適用數字時代生活方式的需要,也是離線權制度設計的難點所在,在今後的制度設計中應重點考慮。

【責任編輯:劉洪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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