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撤出後業委會接管物業,小區車位租金歸誰?法院判了
新華社南京12月18日電(記者柯高陽)開發商撤出後業委會接管物業,小區車庫車位的租金收益究竟歸誰?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這類案件,開發商被判決構成不當得利,維護了業主合法權益。
南通市海門區某小區于2018年基本交房,但房産公司未完成車庫車位的建設和交付。因交房後存在品質維修、物業管理等問題,小區業主多次投訴未果,自發成立了業主委員會並按規定備案。2018年6月,業委會向開發商物業公司發出整改通知、解聘通知等,物業公司未辦理移交手續便自行撤場。
小區業委會向當地住建部門和街道辦提出接管方案,新聘某物業公司入駐,雙方完善小區地庫建設、將車位編號設牌,面向業主出租。租金收益除一部分歸物業公司外,其餘均納入業主公共收益賬戶,由業委會代管。
2021年5月,該小區280余個地下車位所有權登記為房産公司所有。房産公司認為新聘物業公司及業委會無權擅自將上述車位對外出租,在協商未果後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業委會及新聘物業公司停止侵權、返還地下車庫車位,同時返還三年來相關車位租金收益損失合計100余萬元。
今年7月,海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酌定業委會及新聘物業公司向房産公司返還車庫車位租金(扣除物業公司管理費)的20%,其餘視為房産公司應當為其先行撤出未履行法定義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房産公司隨後提起上訴。近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終審法官表示,居民小區建築區劃內的車庫車位屬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範疇,最終的物權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但應首先保證小區業主的使用需要。本案中,房産公司雖已取得小區車庫車位物權登記,但未完成車庫車位的建設和交付,此後又在業委會及新聘物業對地下車庫完善建設、編號設牌、對外出租後要求返還收益,構成不當得利。在確定物權效力的基礎上,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受到民法典的保護,業委會的自主管理行為值得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