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360項輕微違法行為“輕微不罰”“首違免罰”
記者從河北省政府新聞辦公室11月20日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為了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河北省司法廳統籌組織省直執法部門制定實施輕微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目前,河北省輕微違法行為包容免罰事項達360項,對相關行為人可實施“輕微不罰”和“首違免罰”。
河北省司法廳副廳長彭敬捷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河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有關規定,河北省司法廳對輕微違法行為包容免罰工作進行部署。輕微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包含“輕微不罰”和“首違免罰”兩種情形,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對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彭敬捷稱,制定實施輕微違法行為包容免罰清單、打造“首違不罰”“輕微免罰”包容審慎執法制度,其實質是優化創新行政執法方式,並非放鬆對違法行為的監管。實施“輕微不罰”,必須同時符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三個要件,缺一不可。行政相對人在一定期限內,同一空間、同一領域或者同一領域中同一種類違法行為範圍內,第一次被發現有該違法行為可視為“初次”。(記者馮維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