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就《關於進一步規範網路司法拍賣工作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
中國網11月20日訊 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網路司法拍賣工作的指導意見》(法〔2024〕238號)(以下簡稱《網拍指導意見》),對進一步規範網路司法拍賣行為,提升執行財産處置水準,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作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就出臺《網拍指導意見》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能否請您簡要介紹一下《網拍指導意見》的起草背景和過程?
答:財産處置變現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重要內容,傳統委託拍賣模式逐漸暴露出覆蓋面窄、成本高、效率低、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等弊端。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各地實踐經驗基礎上,上線網路司法拍賣系統並在全國範圍全面推行網路司法拍賣,實現了執行財産變現模式的重大變革。自系統上線以來,截至今年10月底,全國法院開展網路拍賣973.47萬次,成交金額2.94萬億元,成交率63.72%,相較于傳統委託拍賣累計為當事人節約佣金897.01億元。實踐證明,網路司法拍賣順應時代潮流和技術發展趨勢,更加公開、公正、透明、便捷,極大提升了拍賣的成交率、溢價率和處置效率,降低了拍賣成本,減少了司法腐敗的發生,最大程度地實現當事人合法權益,成效顯著。
但近期,我們發現網路司法拍賣工作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方面是與網路司法拍賣相關的部分執行行為不夠規範,影響了網路司法拍賣工作的健康發展。比如,有的執行人員財産調查工作不夠充分細緻,未全面查明拍賣財産具體狀況、權屬關係、權利負擔等資訊就上網拍賣,導致買受人發現“貨不對板”,引發後續爭議;有的法院拍賣財産“一刀切”,沒有充分考慮當事人自行處置的意願和訴求,引發信訪投訴和矛盾。另一方面是外部人員擾亂網路司法拍賣秩序問題不斷凸顯。比如,有的拍賣輔助機構人員素質水準參差不齊,甚至利用拍賣輔助工作便利牟取不法利益;有的社會人員擅自侵入拍賣房産,通過虛假宣傳誘導買受人支付高額佣金、騙取財物。
針對上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充分研究後起草了《網拍指導意見》,希望借此對網路司法拍賣相關規範進行一次較全面的升級,打好制度“補丁”。起草過程中,我們堅持問題導向,對有關問題進行摸排梳理和分類研究,逐項確定具體對策要求,形成條文初稿;先後多次召開座談會,分別聽取七家網路司法拍賣平臺、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地方三級法院幹警、本院相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共收到意見建議100余條、書面材料5萬餘字;在反覆研究論證和多次討論修改,並經局、院兩級審議後,最終獲得通過。
問:我們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出臺了關於網路司法拍賣的司法解釋並陸續發佈了多個規範網路司法拍賣的通知,這次指導意見與以往相關規範性文件相比,有什麼不同?
答:在2016年出臺關於網路司法拍賣的司法解釋後,我院又多次下發明傳通知,目的是為了及時解決實踐問題,規範制度運作。這次《網拍指導意見》與此前相比,一是更加全面且更具針對性,對網路司法拍賣各重要環節重點問題作出規定;二是吸收地方法院有益經驗,例如增加了被執行人自行處置的相關規則。總的來説,《網拍指導意見》是在以往規範性文件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網路司法拍賣制度規範。
《網拍指導意見》共12條,按照網路司法拍賣流程,主要規定了拍前財産調查和詢價(1-4條)、拍賣中的變價處置(5-7條)、拍賣的管理監督(8-12條)三大部分。條文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補充完善型條款,主要起到“打補丁”的作用。如第5條對刑事涉財執行的財産變價程式予以細化明確,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刑事涉財執行“1元”起拍問題予以回應,做好不同規則的銜接、填補漏洞。第二類是機制創新型條款。如第7條在允許被執行人申請自行處置財産的情況下,對自行處置的規則、期限和效力進行細化。第三類是加強管理型條款。如第9條要求建立網路司法拍賣重大事項權力清單,嚴格合議和報批程式;第10條要求加強對拍賣輔助工作的管理;第11條要求依法打擊擾亂網路司法拍賣秩序的行為。
問:建設工程的處置一直是執行財産處置中的難題。我們注意到,《網拍指導意見》第3條對執行法院處置建設工程作了規定,您能簡單介紹一下主要思路和要點嗎?
答:建設工程的處置,法律關係複雜、涉及主體眾多、疑難複雜。尤其是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法定優先權,可能涉及農民工工資等社會問題。執行法院處置建設工程過程中或完成後,經常面臨相關主體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造成執行程式遲滯,甚至因未及時保護優先權人權利引發執行回轉等問題。對此,《網拍指導意見》第3條要求執行法院在處置建設工程價款時,應當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基本思路是爭取一次性解決糾紛和明確權利人權利救濟途徑。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明確在建設工程處置過程中,執行法院不能消極等待權利申報,而應當通過張貼拍賣公告、調取工程合同、詢問被執行人等方式主動查明有關權利人,通知其及時主張權利。這樣做有兩個好處:第一,儘量爭取在執行程式中一次性解決爭議,減少相關權利人的訴累,節約司法成本;第二,避免執行過程中,因不同權利人分別主張權利進行大量重復性工作。二是明確執行法院在執行實施階段,要對尚未取得執行依據的案外人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的主張進行審查。執行實踐中,有的執行法院以案外人未取得執行依據為由,對其提出的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主張一律不予審查,而是告知其另行通過訴訟程式救濟。這種做法既違反法律規定,也不符合訴訟經濟理念,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這次《網拍指導意見》第3條明確規定,執行法院在處理此類請求時,應當圍繞案外人的主張,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完成等情況進行審查。經審查,認定案外人具有優先受償資格的,應當將其工程價款債權納入分配方案,當事人、其他債權人等對案外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的真實性、優先受償順位和比例等提出異議的,可以通過分配方案異議及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程式救濟。認定案外人不具有優先受償資格,案外人可以通過執行異議程式或者另訴救濟。三是明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人以“以房抵債”為由,要求排除強制執行的處理程式。執行實踐中,存在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人主張已與被執行人達成“以房抵債”協議,要求排除對相應房産強制執行的情況。這屬於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實體權利主張而排除執行的情形,執行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即案外人異議程式處理。經審查,認為案外人理由成立的,應當停止對相關標的執行。
問:刑事涉財執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了無保留價拍賣制度。實踐中,有的法院機械適用無保留價拍賣,沒有根據財産價值等合理設定加價幅度,造成不良後果。對此,《網拍指導意見》有什麼規範措施?
答:刑事涉財案件的財産處置一直是執行工作的難點。對於財産刑、無被害人的刑事退賠案件,必須要對執行財産進行變價,然而此類案件涉及財産往往權屬關係複雜、還可能存在案外人主張民事債權參與分配等情況,變現難度大。在財産難以變價又無法以物退賠的情況下,執行財産長期擱置,還將不斷增加保管成本。為解決上述問題,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産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設計了特殊的財産處置方式,即對於刑事裁判所涉財産的拍賣,在國家財政機關、被害人等權利主體不同意接收流拍財産的情況下,可不拘於民事執行拍賣程式的一般規定,實行無保留價拍賣。通過這種制度設計,盡可能推進執行財産變現,儘快實現追贓挽損目的。
執行實踐中,個別法院機械適用無保留價拍賣,對不動産等價值較高的財産進行無保留價拍賣時,未設定符合財産價值的保證金和加價幅度,過分依賴市場對價格的檢驗,但在參與主體有限、保證金低、加價幅度小、競價不足的情況下,極易導致拍賣程式過於繁瑣冗長、高價財産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成交。
針對上述問題,《網拍指導意見》第5條在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框架內,進一步完善了刑事涉案財産變價程式。明確規定刑事涉案財産最後一次拍賣未能成交的,應當嚴格依照《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産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徵詢財政部門、被害人是否同意接收財産或者以物退賠等意見。財政部門、被害人不同意接收財産或者以物退賠的,才可以進行無保留價拍賣。此外,對不動産、採礦權、大宗股票等價值較高的財産,確需進行無保留價拍賣的,應當對適用程式嚴格把關,在拍賣前要確定合理的保證金和加價幅度,並須經合議庭評議並報主管院領導批准。
問:在執行實踐中,我們經常聽到一些被執行人反映其財産被低價處置,由此引發不滿甚至信訪等問題,人民法院如何在執行程式中更好地解決上述問題?
答:執行實踐中,部分被執行人認為法院處置財産的評估價、成交價、抵債價偏低,對法院執行行為提出質疑,並申請由其自行處置財産。根據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被執行人對評估拍賣程式中的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過異議審查程式保護其合法權益。被執行人自行處置的申請,如果得不到解決和回應,可能激化被執行人對執行工作的對抗情緒,甚至引發信訪和投訴。為此,我們在2019年《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以及2021年《關於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等文件中,已經探索允許被執行人在一定條件下自行處置。但是據我們了解,執行實踐中此項制度適用比例很低,未充分發揮應有效用。
此次,我們在《網拍指導意見》中對相關規則進行具體細化,針對第二次拍賣流拍後被執行人主張自行處置的,執行法院經審查認定符合相應條件後,可以允許被執行人以高於流拍價對拍賣財産進行處置,暫不啟動以物抵債、第三人購買程式。同時,明確三點規則:一是自行處置的期限不超過60日,防止週期過長影響執行效率;二是自行處置成交的,買受人向執行法院交付全部價款後,執行法院可以出具成交過戶裁定,解決此類財産有多輪查封時,難以處置和過戶的難題,消除買受人的後顧之憂,提高自行處置制度的適用性;三是支援買受人通過融資支付案款,買方支付部分價款,剩餘價款申請通過貸款等方式融資,並向執行法院提交相關融資手續的,執行法院經協調不動産登記機構同意後,可以出具成交過戶裁定,由買賣雙方辦理“帶封過戶”手續。通過上述制度設計,在財産處置程式中充分貫徹落實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將執行法院監管與被執行人自行處置財産相結合,充分調動當事人配合財産處置的積極性,最大限度實現處置財産價值,平衡保障雙方當事人權益。
以下為《意見》全文:
法〔2024〕238號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網路司法拍賣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産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規範網路司法拍賣工作的指導意見》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規範網路司法拍賣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規範網路司法拍賣行為,著力提升執行財産處置水準,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以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執行工作實踐,就做好網路司法拍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1.盡職調查財産現狀。執行法院應當對財産現狀進行調查,不得以“現狀拍賣”為由免除調查職責。對下列財産,應當重點調查以下事項:
(1)對不動産,應當通過調取登記資訊、實地勘察、入戶調查等方式,調查權屬關係、佔有使用情況、戶型圖、交易稅目和稅率、已知瑕疵等資訊;
(2)對機動車,應當調查登記資訊、違章資訊、排放標準、行駛里程等對車輛價值有重要影響的資訊;
(3)對食品,應當調查是否過期、是否腐敗變質、是否屬於禁止生産銷售物品等資訊,防止假冒偽劣食品通過網路司法拍賣流入市場,損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4)對股權,應當調查持股比例、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期限、財務報表,以及股息、紅利等對股權價值有重要影響的資訊。
2.嚴格審查權利負擔的真實性。執行法院在財産調查過程中應當加大對虛假權利負擔的甄別力度,案外人主張財産上存在租賃權、居住權等權利負擔的,重點圍繞合同簽訂時間、租賃或者居住權期限、租金支付、佔有使用等情況,對權利負擔的真實性進行審查。案外人所提事實和主張有悖日常生活經驗、商業交易習慣的,對案外人“帶租賃權”、“帶居住權”處置的請求不予支援。案外人有異議的,可以通過執行異議程式救濟。發現被執行人與第三人通過惡意串通倒簽租賃合同、虛構長期租約等方式規避或者妨礙執行的,應當依法嚴肅追究其法律責任。
3.認真核查建設工程價款情況。執行法院處置建設工程時,應當依法查明是否欠付建設工程價款,並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發現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但沒有權利人主張的,執行法院可以通過張貼拍賣公告、調取工程合同、詢問被執行人等方式查明有關權利人,通知其及時主張權利,爭取一次性解決糾紛,減少後續爭議。
(2)尚未取得執行依據的案外人主張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並提出優先受償的,執行法院應當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進行審查並詢問被執行人。經審查,認定案外人不具有優先受償資格,案外人不服的,可以通過執行異議程式或者另訴救濟;認定案外人具有優先受償資格的,應當將其納入分配方案,當事人對該方案不服的,可以通過分配方案異議及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程式救濟。
(3)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人主張已與被執行人達成“以房抵債”協議,據以申請排除執行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處理。
4.規範適用詢價方式。對於無需由專業人員現場勘驗或者鑒定且有大數據交易參考的住宅、機動車等財産,可以選擇網路詢價方式。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不應適用網路詢價或者網路詢價結果明顯偏離市場價值,申請適用委託評估的,執行法院經審查可以准許。
工業廠房、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權、商鋪較多的綜合市場、裝修裝飾價值較高的不動産以及股權、採礦權等特殊或者複雜財産,目前尚不具備詢價條件,當事人議價不成時,應當適用委託評估。
5.完善刑事涉案財産變價程式。刑事裁判涉財産部分執行,涉案財物最後一次拍賣未能成交的,執行法院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産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法釋〔2014〕13號)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徵詢財政部門、被害人是否同意接收財産或者以物退賠等意見。財政部門、被害人不同意接收財産或者以物退賠的,可以進行無保留價拍賣。但對不動産、採礦權、大宗股票等價值較高的財産進行無保留價拍賣的,應當合理確定保證金和加價幅度,經合議庭合議後,報主管院領導批准。
6.如實披露拍賣財産資訊。執行法院應當全面如實披露財産調查所掌握的拍賣財産現狀、佔有使用情況、已知瑕疵和權利負擔等資訊,嚴禁隱瞞或者誇大拍賣財産瑕疵。
拍賣財産為不動産的,執行法院應當在拍賣公告中公示不動産佔有使用情況,不得在拍賣公告中使用“佔有不明”、“他人佔用”等表述。決定“帶租賃權”或者“帶居住權”拍賣的,應當如實披露佔有使用情況、租金、期限以及有關權利人情況等重要資訊。
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對買受人有競買資格限制的,應當在拍賣公告中予以公示。
7. 完善被執行人自行處置機制。第二次網路司法拍賣流拍,債權人申請以物抵債或者第三人申請以流拍價購買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被執行人。被執行人主張以高於流拍價的價格對拍賣財産自行處置的,執行法院經審查後可以允許,暫不啟動以物抵債、第三人購買程式。
自行處置期限由執行法院根據財産狀況、市場行情等情況確定,一般不得超過60日。自行處置不動産成交的,買受人向執行法院交付全部價款後,執行法院可以出具成交過戶裁定。買方支付部分價款,剩餘價款申請通過貸款等方式融資,並向執行法院提交相關融資等手續的,執行法院經協調不動産登記機構同意後,可以出具成交過戶裁定,由買賣雙方辦理“帶封過戶”手續。被執行人自行處置失敗的,執行法院應當啟動以物抵債、第三人購買等程式。
8.加大不動産騰退交付力度。對不動産進行處置,除有法定事由外,執行法院應當負責騰退交付,嚴禁在拍賣公告中聲明“不負責騰退”。
需要組織騰退交付的,執行法院應當製作騰退預案,積極督促被執行人及有關佔用人員主動搬離。對於督促後仍不主動搬離的,應當嚴格依法騰退,並做好執法記錄、安全保障等工作。
騰退過程中,被執行人、案外人存在破壞財産、妨礙執行等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嚴格重大事項合議與審批。執行法院應當建立重大事項權力清單和臺賬,對起拍價、加價幅度、權利負擔、唯一住房拍賣、自行處置、以物抵債、第三人以流拍價購買等重要事項應當合議決定,按程式報批,嚴格落實院局(庭)長閱核制,不得由執行人員一人作出決定。
10.加強拍賣輔助工作管理。各高級、中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轄區拍賣輔助工作的統一管理,加大對重大複雜敏感案件拍賣輔助工作的指導力度。具備條件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轄區實際情況,設置相對固定的人員或者團隊統一負責轄區拍賣輔助工作。執行法院將拍賣輔助工作委託拍賣輔助機構承擔的,要加強對拍賣輔助機構履職情況的監督力度,嚴禁將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必須由執行人員辦理的事項委託給拍賣輔助機構完成;嚴禁拍賣輔助人員使用辦案系統、賬戶和密鑰等,嚴防洩露辦案秘密;嚴禁私下接觸競買人,需要現場看樣的,必須有兩名以上拍賣輔助人員在場;嚴禁拍賣輔助機構、拍賣輔助人員及其近親屬參與其承擔拍賣輔助工作的財産的競買;嚴禁向第三方洩露意向競買人資訊;嚴禁私自收取費用違規排除潛在競買人。要結合轄區工作實際,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明確拍賣輔助機構工作職責和清單,規範計費方式和標準,嚴格規範拍賣輔助機構的準入和退出程式。要建立違紀違法追責機制,發現拍賣輔助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不符合入庫要求的,視情節採取暫停、取消委託資質乃至除名等懲戒措施。
11.依法打擊擾亂網拍秩序的行為。對通過誇大、欺瞞、誤導等手段宣傳提供“拍前調查”、“清場收房”、“對接法院”等一站式服務,誘導買受人支付高額佣金,甚至偽造司法文書騙取財物,嚴重擾亂網路司法拍賣秩序的行為,各級人民法院要積極聯合公安、住建、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堅決依法打擊。要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通過加大網路司法拍賣宣傳、定期發佈典型案例、開展專項活動等方式,依法維護網路司法拍賣秩序。
12.深化對網拍的全面監督。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釋要求開展工作,確保網路司法拍賣公開透明、及時高效、全程留痕。要主動接受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拍賣活動的全程監督,對當事人、社會公眾或者媒體反映的拍賣問題,要及時核查、及時糾正、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要主動接受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推動資訊共用,暢通監督渠道,使執行檢察監督規範化、常態化、機制化。對重大敏感複雜及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拍賣或者騰退交付案件,可以邀請檢察機關到場監督執行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