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部門公佈第八批制止食品浪費行政處罰典型案例
中新網11月19日電 據“市説新語”微信公眾號消息,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把制止餐飲浪費作為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內容,積極勸阻食品浪費行為,依法糾正、查處了多起食品生産經營者浪費食品的違法行為,現公佈第八批典型案例。
一、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市場監管局查處端點餐飲店誘導消費者超量點餐案
2024年8月21日,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端點餐飲店在第三方外賣平臺開設的店舖中設置“¥50起送”,牛肉等多項單品設置起售份數。當事人設置明顯高於其他同類店舖的起送價,限制起送份數,導致部分消費者無法根據實際需求購買,超量點餐,造成餐飲浪費。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姑蘇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並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8月23日,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已完成整改,根據店內菜品類型與單價調低起送價,與同類店舖持平,取消起送份數,並設置了反食品浪費的消費提示。
二、浙江省臨海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臨海市漢承餐飲店未採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8月19日,浙江省臨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臨海市漢承餐飲店開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自助餐廳生、熟食取菜區均只提供了一種大規格餐盤供消費者取菜使用,未提供小規格等不同規格食具,同時在取菜區、餐桌、暢飲酒水區、調料區等醒目位置均未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實際經營過程中服務人員也未對消費者進行提示説明,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相關規定,臨海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並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8月26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當事人在醒目位置張貼及擺放了反食品浪費標識,提供多種規格食具,並對員工進行培訓,主動引導顧客適量取餐,防止食物浪費。
三、山東省寧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寧陽縣廣源餐館等5家餐飲單位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20日,山東省寧陽縣市場監管局分別對寧陽縣廣源餐館、小食代餐館、百年家合早餐店、晨曦東籬餐飲農家院、石磨村快餐店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反食品浪費提示提醒,亦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寧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8月21日,執法人員再次對上述5家餐飲單位進行檢查,當事每人平均已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並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
四、湖北省天門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天門市亞地酒家等2家餐飲單位未採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4年6月26日,湖北省天門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亞地酒家、高氏農莊進行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的相關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天門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7月3日,執法人員對上述2家餐飲單位進行復查,當事每人平均已完成整改,在醒目位置張貼有反食品浪費相關標識,同時工作人員對來店消費顧客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説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五、重慶市沙坪壩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沙坪壩區心健餐飲店誘導消費者超量點餐且拒不改正案
2024年5月27日,重慶市沙坪壩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心健餐飲店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發現當事人為了經濟利益,存在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行為。在明知菜量大的情況下,誘導2名消費者點了4人份餐,消費者結束用餐後有明顯剩餘,造成食品浪費。沙坪壩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並給予當事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6月3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整改復查,發現現場仍有未食用的食物被丟棄,依然存在誘導消費者超量點餐行為。當事人上述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沙坪壩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六、陜西省西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西安市碑林區穆氏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27日,陜西省西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發現西安市碑林區穆氏餐飲店未在經營場所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且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提示説明。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西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9月12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復查,當事人已按要求整改完畢,在醒目位置張貼了反食品浪費標識,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七、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第八師市場監管局第二分所查處石河子市炮臺鎮五個拿手菜飯館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6日,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第八師市場監管局第二分所依法對石河子市炮臺鎮五個拿手菜飯館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且在餐飲服務過程中沒有向消費者提示説明,沒有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未採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第八師市場監管局第二分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9月12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復查,當事人已整改完畢,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張貼反食品浪費宣傳標識。